黑龙江进一步简化规范行政审批 取消和调整37项
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省政府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公布了经三轮清理后“最新版本”的《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项目清单,本次取消和调整的37项行政审批事项中,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等13项属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这些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或事后备案;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18项进行了调整更改,从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或改为行政确认事项;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领队人员资格证核发、煤矿矿长资格证4项属暂停实施项目,改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或归于其他项目子项;食品生产许可和全省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两项审批权限从省级管理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管理部门。此次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22个省级部门,重点加强了食品安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与民生相关类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调整和下放力度,便捷百姓日常生活,强化便民利民意识。
据悉,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省级行政审批事项340项,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67项,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调整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