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程记录 视频音频同步上传可追溯

21.07.2017  12:03

  20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更好地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省住建厅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今后,我省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都要记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视音频同步上传,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

  《规定》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对开展现场勘验、检查的;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举行听证;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行政执法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动等执法行为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

  《规定》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视音频同步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视音频同步记录应当重点摄录执法现场环境;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等情况等重要内容。视音频同步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此外,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信息储存至专用存储设备。音像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对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作者:王楚 于燕 )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