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动车“冒黑烟”或可视污染物 最高罚500元

18.12.2015  14:48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对于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各个环节,均有了规定,如前边新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源头管控环节,在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环节,超标车治理维修环节,直至淘汰报废,都有了一定的规定。那么,对于西安的240万车主,都有哪些需要咱们重点关注的呢?

   购买未列入西安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

  《条例》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本市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列入本市执行的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手续。 新购置的列入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在注册登记时,免予排气检测。

   机动车排放黑烟或可视污染物 最高罚款500元

  《条例》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养,不得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保持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擅自拆除、闲置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者抽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治理,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

   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拒绝抽检罚款1000元

  《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环保检验。环保检验包括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

  定期检验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自主选择检验机构进行。在用机动车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且无排气污染违法记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未经环保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监督抽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人工或者遥感检测等方式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和道路,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得收取费用。

  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禁止以临时更换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方式进行环保检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环保检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罚款。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进行环保检验。

   交通部门将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

  《条例》要求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方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选择。

  “机动车尾气治理维修,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条例》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名录,主要就是为了方便车主选择。”西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监测中心主任助理赵辉说,此规定可以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将具有资质的、具备尾气治理维修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维修企业提供给车主,使车主在自身车辆超标的时候能够得到及时、有质量的治理维修,对于减轻排气污染,也具有重要作用。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应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条例》规定,机动车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