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定今后饭店采购得详细记录供货商信息

24.09.201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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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从批发市场采购完食材,记个日期和数量就行了?为规范我省餐饮业索证索票进货采购和查验记录,省食药监局近日下发了《餐饮业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与进货查验记录簿》式样,对饭店该记啥、咋记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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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从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流通经营单位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