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31.10.2016  11:36

 


                                  黑商函[2016]985号
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和《黑龙江省商务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黑商发[2016]6号)要求,为加强厅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1、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办法、规则等;
2、为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起草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指导文件、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等;
3、依据省商务厅行政职能,为落实具体工作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工作要求、工作指引、工作规范等文件;
4、其他由我厅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厅领导批示交办审查的文件。
以下几类公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范围:
1、表彰或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人事任免的通知;     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单纯转发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的通知;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3、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通告、通知、行政处理决定;
4、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含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除外)。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程序
1、相关处室调研起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由起草处室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涉及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由起草处室组织专家论证。
2、起草处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厅办公室审核。
3、厅办公室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材料转交条约法律处进行合法性审。
4、经合法性审查后,由起草处室按照程序将规范性文件报厅领导签批。
三、送审规范性文件提交材料
1、规范性文件草案。
2、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3、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征求意见汇总情况等。
四、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备案
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转交厅办公室在本厅网站上全文公布。规范性文件发布十五日内,由厅办公室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201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