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推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近日,按照省政府决策部署,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文件,批复各地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全省税额标准调整后平均单位税额将下降26%左右,将为我省有关纳税人总体年减税11个亿元左右,其中,全省工业纳税人整体减税将达到5亿元左右。
按照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采用定额税额标准,由市、县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确定。我省自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制定于2011年,按4-6等地分别执行3-24元。
近年来,我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企业税收负担受到关注,特别是在低等土地较为集中的制造业、物流业、旅游景区等行业,纳税人占地面积大,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担问题反映较大。为进一步减轻实体经济税收负担,推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省转方式调结构步伐,2017年底在财政预算紧平衡背景下,省委、省政府决定按照国家授权调整全省税额标准,努力用税收的“减”来换取企业发展的“增”和投资者信心的“强”。
2018年以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组织市县全面调研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情况,认真梳理税负重点问题,市县政府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的情况下,积极落实减税要求,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充分的政策论证和收入测算,制定了新的税额标准。此次调整主要根据3大原则: 一是依法调整、分级实施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政策权限,省里出台指导意见,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省里批复后执行。 二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针对税负存在问题,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分布情况,将“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和旅游景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低等级土地,每平方米下调标准2元及2元以上;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既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本次税额调整坐落于低等级土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实现全面下降,部分地市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也会适当下降;又注重长期规划,部分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地区,可能因涉及调整等级范围而增加税负,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