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遇免税难题 专家:应享优惠
图片来源:网络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带来了17件提案,其中一件提案为《关于支持慈善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若干政策建议》。该提案被界面新闻记者转发到一公益组织交流微信群后,掀起了波澜。
据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主办的上海社会组织官网数据,截至2015年底,上海市有907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270家基金会以及4003家社会团体。在上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已成为一种趋势。
但是,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仍有一些方面有待完善。
上海市杨浦阳光社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人苏福明向界面新闻指出,目前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确实存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免税项为企业所得税,而社会组织真正需要的免税项是营业税。
上海市嘉定区文广局党委书记闫加伟曾撰文《社会公益组织财税支持政策的现状、问题与建议》,他在文中分析,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上海社会公益组织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综合税率为5.65%;目前营业税免税项目由: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等。
然而,由于绝大多数社会公益组织的业务都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内,社会公益组织能享受到的免税优惠非常有限。
当然,税法也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减免营业税。但是,苏福明告诉界面新闻,营业税免税对社会公益组织而言意义不大。“产生利润才叫所得,我们社会组织很少有所得。”事实上,大部分社会组织规模小,资金量少,盈利很少,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也相应很少。
因此,目前社会公益性组织面临的尴尬现状是:占小头的企业所得税在申报免税资格后可减免,而占大头的营业税却没有任何优惠。
与此同时,“营改增”对社会公益组织的优惠也十分有限。闫加伟在其文中指出,从表面上看,90%的初创期社会公益组织的年营业额不到500万,因而能从中受益。但事实上,只有从事研究、咨询等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属于“营改增”范畴。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社会公益组织无法享受到“营改增”的优惠。
王名在提案中建议,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收入应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而苏福明进一步指出,关键在于减免营业税。“我们也有民政部购买服务项目,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这部分就不用收税。”
此外,王名也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尚未建立有效的评估、问责和监管机制,建议完善购买服务的评估与问责机制,纳入慈善组织综合性监管问责体系。
在苏福明看来,社会组织发展十分迅速,如果现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理念和方法再不改变,或将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起制约作用。
他透露,现有的评估是针对项目进行量化评估,标的清晰,数据明确。因此,现有项目评估实际上适合标的明确的社会服务项目,很多委托管理性项目和创新性项目却难以适应量化的评估标准。
此外,王名也在提案中建议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中针对政府的问责,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体制改革。
他的具体建议是:与《慈善法》出台同步,慈善组织管理体制正在诸多方面进行改革:如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税收优惠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以及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程序等。按照这类减少审批环节、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深化购买服务体制的改革,完善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体制。
资深公益人士、上海宜川路街道社区基金会首席顾问周圣君认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涉及公共资金使用问题,关乎纳税人权益,因此行政审批环节不可减少,而应该改进。“如公益性捐赠发票和免税资格申请,必须要严格,否则难免投机分子来钻空子。修路,修桥,修地铁都是具有公益性质是公共产品,如果企业用社会组织的外壳去承接,不就可以逃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