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基本国策 实现性别平等
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向全世界庄严承诺。20年来,伴随着一项项法律制度出台,一个个务实举措实施,基本国策逐渐上升为施政纲领、固化为法律制度,落实为广大妇女的现实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北京世妇会20周年之际,我们邀请6位省部级干部畅谈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基本国策,推动实现性别平等的创新实践,以飨读者。
——编者
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女性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女性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坚持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要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经过不懈努力,2011年底,我国全面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这是中华民族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座丰碑。我国男女受教育差距基本消除,女性接受初中以上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2014年,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中女童比例为46.32%;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99.83%,高于男童0.03%,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6.69%、47.7%,其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9.97%、52.99%。在高校招生录取中,除特殊专业外,要求高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52.12%、51.65%,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增至36.93%。
坚持促进公平,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女童教育关爱。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重大项目,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有寄宿需求的女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还提出,保障厕位够用,按照1:3设置男女蹲位。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广大女童受教育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教育关爱。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优先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营养状况和交通需求,促进农村留守女童健康成长。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积极推动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随迁女童平等受教育权利。
坚持提高质量,不断提升女性教育发展水平。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提高女性受教育质量。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要求学校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不让一名学生因为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在教材封面设计、插图安排和内容选择等方面都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消除教材中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在体育、艺术和劳动等课程中,特别注重女生特点,课程组织中实行男女生有分有合,使女生能够自主选择符合其性别特点的课程内容。注重家庭教育,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提高家长性别平等意识,树立科学教育观,关注女生不同成长阶段身心特点,科学施教。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通过“一对一”指导、专场招聘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女大学生落实工作岗位。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广大妇女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维护妇女就业和社保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肩负重要使命,我们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妇女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发展。
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立法是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妇女享有发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对妇女享有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推动相关规定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作为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活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招用工行为。2014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378件。
促进妇女发展,就业是基本途径。在就业工作中,我们始终将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价值取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底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数为6546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208万人,其中教育、金融等行业中女性劳动者占比已经超过50%。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妇女从事手工编织实现就业创业的意见》(妇字〔2013〕26号),2014年又与全国妇联召开手工编织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支持妇女通过从事手工编织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防止就业歧视,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
平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妇女就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重要措施。这项工作从1994年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起步,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已将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部分地区还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险范围。与此同时,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广大育龄妇女生育保险权益,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
保障女性平等权利,公务员考录制度是重要环节。公务员考录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致力于消除对报考者身份、性别、职业、民族等方面的歧视,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等各个方面保障公民公平考录的权利。合理设置录用资格条件,注重保护女性考生报考权利。在招考过程中严格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择优录用,不得因考生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维护怀孕考生合法权益,专门出台政策明确规定,遇有孕期无法进行体检和考察的,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再进行检查,并推迟考察等录用程序。从公务员招录的实际情况看,女性享受到了应有的公平待遇。2014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当年录用人数的比例为49.8%,地方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比为44.7%。
强力保障妇女健康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
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性别平等,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计生部门的重要职责。多年来,全国卫生计生系统坚持计划生育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深入贯彻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认真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不断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等突出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宣传倡导,营造男女平等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计划生育与男女平等两项基本国策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长期实践中,始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向群众传播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等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1998年,原国家计生委启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2003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关爱女孩行动;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圆梦女孩志愿行动”。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宣传倡导活动,为传播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唤起全社会对女孩生存环境的关注,营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利益导向,增强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经济地位不平等是男女不平等的重要原因。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发展能力,对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男女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从2004年起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包括女孩家庭。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使女孩及女孩家庭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家庭发展能力能够得到切实提高。同时,在新农合、新农保、林权制度改革、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中,促进政策衔接,让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得到照顾。在修订村规民约、实施扶贫项目、安排小额贴息贷款、女孩升学及就业培训、养老扶助等工作中,让计划生育女孩家庭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整治“两非”,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自然平衡。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不仅剥夺女孩的生存权,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和民族发展。重男轻女的落后观念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思想根源,而“两非”行为则是直接原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将其列为违法行为。国务院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卫生计生等部门出台禁止“两非”的规定,不断加大整治力度。2013年,将打击“两非”纳入“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和责任人。2015年,会同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7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两非”专项行动。2013年7月以来,全国共破获“两非”案件2.1万件。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实现了自2009年以来的“六连降”。
完善制度,着力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发展。妇女儿童占我国总人口的2/3,发展妇幼健康事业是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1994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近几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以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为宗旨,先后颁布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妇幼健康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同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妇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缓解患者家庭经济负担。2009年以来,国家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试点等一系列妇幼卫生重大项目,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37亿元。经过努力,201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1.7/10万,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构建先进性别文化
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
黑龙江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妇女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妇女事业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有力保障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充分发挥妇女的半边天作用。
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在工作大局中体现男女平等。我省始终把妇女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谋划工作、安排任务、制定政策、规划项目、配置资源、调配力量时,充分考虑妇女特殊利益,从源头设计上保障男女平等地位。强化规划保障,突出地域特色和时代要求,制定并实施黑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监测统计机制,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逐年评估,推动了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强化工作保障,深入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专门出台意见,明确要求群团组织阵地建设投入、工作活动经费、人员补贴待遇。强化政治保障,制定并实施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意见,依法落实“两代表一委员”女性人选比例规定和政策要求。我们还正在研究制定妇联党员负责人作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提名人选、村妇代会主任参加村“两委”等办法,切实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地位。
注重发挥妇女重要作用,在改革发展中彰显男女平等。我省始终把发展作为新时期妇女工作的主题,把妇联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深入开展巾帼建功活动,实施“兴家奔小康计划”,打造“龙江巧女”“龙江家政”“龙江绿厨”等特色品牌,创建各类巾帼科技示范基地2847个,组建巾帼合作组织3000个,带动300余万妇女增收致富。积极促进创业就业,实施妇女创业就业促进行动,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参与发展“互联网+”“创客”“众筹”“众包”等新型业态,2012年以来服务50万名妇女就业,累计发放小额贴息贷款70亿元、惠及妇女15万人。
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社会和谐中促进男女平等。我省坚持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尊重妇女地位,回应妇女关切,解决妇女诉求,努力使广大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注重源头保障,推进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化,出台黑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母婴保健条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定等专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新增维护妇女权益条款29072条,清除性别歧视条款10026条,切实在权利、机会、结果方面促进男女平等。健全维权机制,完善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体系,深入开展“筑网行动”,构筑妇女咨询投诉、司法保护、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社会救助和基层服务网络。办好贴心实事,加大妇女民生财政投入,深入实施“巾帼扶贫行动”“春蕾计划”“两癌”免费检查等项目,促进妇女儿童平等接受教育、享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
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在宣传教育中倡导男女平等。我省坚持把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范畴,突出公职人员这个重点,在“三八”妇女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周年等重要节点,各级党政领导带头宣讲国策,把男女平等价值观培训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干部培训规划,制定实施《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三年培训计划》。抓好国民教育这个关键,推进性别平等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促进男女平等价值观在青少年学生心中落地生根。打牢社会大众这个基础,借助媒体,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让先进性别文化为大众认同、接纳和践行。
基本国策要落细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
男女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一贯的立场和主张。湖南是中国近代妇女运动的重要策源地,在兴办女子教育、倡导婚姻自由、争取妇女解放等方面曾产生深远影响。优良传统承薪火,三湘巾帼续新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湖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妇联组织,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始终把广大妇女作为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不断赋予妇女事业发展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努力实现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一是着力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继颁布并顺利实施妇女发展3期规划。“十二五”以来,全省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等99项指标提前达标。二是着力保障妇女权益。认真贯彻实施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成立家庭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开通“12338”妇女维权热线、开展妇女法律援助公益行动等方式,不断健全完善妇女维权的制度机制。三是着力加强妇女民生保障。认真落实扶持妇女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重大妇女健康保障项目,加大对特殊困难妇女群众帮扶力度。四是着力发挥妇女作用。引导广大妇女积极投身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优势、施展才华、共同担当,进一步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我省被确定为实施“推动中国妇女参政”项目的三个省份之一。
新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细落小落实,不断开创全省妇女事业发展新局面。
一是以全局思维营造妇女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把妇女事业发展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融入到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把妇女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同志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妇女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创新创业、人才培训等政策,进一步加大重视、关心和支持力度。大力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提高妇女社会地位,营造男女平等的浓厚氛围,夯实男女平等的社会基础。
二是以务实举措构建促进男女平等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制度,破除“重男轻女”等陈旧观念,消除性别歧视,着力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积极推动女性就业,创新妇女就业方式,拓宽女性就业渠道,严禁歧视和排斥女性就业。制定政策时适当考虑对女性的倾斜和保护措施,着力培养高素质妇女劳动者,改善女性就业层次分布。加大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力度,分类培养、加强锻炼,提高女性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使贫困妇女群体在精准扶贫中得实惠、普受惠、长受惠。
三是以法治力量筑牢保障妇女权益的坚固防线。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让法治红利更多地惠及广大妇女。搭好“顺风车”,把握打造法治湖南“升级版”的机遇,推动完善体现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体系和村规民约,从源头上为促进男女平等提供法治保障。念好“紧箍咒”,立法决策要体现性别意识,探索建立性别平等评估和纠偏机制,确保出台的每一项法规政策和具体措施,都不影响性别平等、不损害妇女权益。
四是以实际作为彰显妇女“半边天”的伟大作用。立足机会平等,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广大妇女自立、自尊、自爱、自强,积极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和改革开放第一线,在全面建小康、共圆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自觉肩负起更重要的责任担当,争当理想信念坚定的忠诚湘女、担当责任使命的当代湘女、引领社会新风的文明湘女、全面综合发展的魅力湘女。
性别平等融入发展全过程
中共甘肃省委书记王三运
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价值尺度。近年来,甘肃省委、省政府把推动男女平等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紧密融合在一起,围绕权利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通过司法、行政、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动妇女事业快速发展,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凝聚了强大的智慧和力量。
基本国策的落实如果缺失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政策的支撑,就容易被“空壳化”。因此,深入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关键,就是通过完善顶层设计,从源头上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推动男女平等法制化、制度化。一方面,我们把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体现在各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中。比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将《甘肃省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把性别预算、性别审计、性别统计、性别评估纳入立法层面。另一方面,我们不断加强体现性别公正的制度体系建设。实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激励约束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性别评估机制,在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认真评估、分析和研判,对于违背性别平等基本原则的,及时做出调整或修改,让政府决策的示范效应得到充分释放。
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的应有之义。我们把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着力点,放在更好地组织动员广大妇女为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建功立业上,让“半边天”的劳动热情得到极大释放。在转型升级的实践中,广大妇女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毒素制剂室等多个巾帼标兵岗,以及敦煌研究院院长樊锦诗等一批优秀妇女代表和全国先进模范。在扶贫攻坚的主战场,我们既注重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更注重解决贫困妇女儿童的实际需求。通过妇联这一桥梁纽带,在全国率先推广实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为贫困妇女提供金融支持,增强自我“造血”功能,扶持她们创业致富。仅今年上半年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47亿元,扶持妇女2662名,其中为58个片区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发放1.3亿元,占总数的88%。特别是在省委“1+17”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案的实施中,把97万建档立卡户中的贫困妇女作为重点对象纳入其中,帮助他们精准脱贫。
男女平等不仅是机会上的平等,更应该是结果和实质上的平等。近年来,我们将性别平等的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和全过程,高度关注妇女需求、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不断加大维权力度,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妇女群众。一是充分保障政治权利,重视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坚持以配额制为抓手,严格落实领导班子配备中女干部的比例要求,不断提高各级“两代表一委员”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妇女的政治权益得到了维护。二是充分保障劳动权益,严格对照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条文,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益,2014年全省女性就业人数720.7万人、约占全部就业人数的47.42%。三是充分保障财产权益,在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中,着力做好婚嫁、离异及丧偶妇女土地承包信息核查,坚决制止和纠正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等行为,依法保障妇女与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流转权、收益权,做到了“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四是充分保障社会权益。积极实施“巾帼关爱”行动,持续扩大“母亲健康快车”项目覆盖面,推动建立家庭暴力妇女庇护所,更好地维护妇女在健康、教育、社会保障以及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益,为广大妇女生活得更健康、更幸福、更有尊严提供了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
编辑: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