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贯彻实施《信访条例》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

10.05.2015  12:43

□记者闫一菲

至今年5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10周年。10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把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点,全力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和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大量信访矛盾和问题在基层得到化解,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广泛学习宣传依法信访深入人心

条例》实施以来,我省全力推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培训深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都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学习,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学习贯彻活动。省信访局将《条例》学习纳入机关干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百题问答和小组讨论。各级、各部门组织举办《条例》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乡级以上党政信访干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和村委会干部进行全员培训。深入扎实的《条例》学习培训,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切实提高了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舆论宣传广泛。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采取媒体播报、张贴标语、发放传单、现场讲解、深入基层等形式,大力宣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服务信访”,大力宣传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信访法治建设的新举措、新思路和新经验,大力宣传信访干部先进事迹和重大典型,营造了《条例》宣传的良好氛围。

制度措施配套。《条例》修订实施后,从省级信访机关做起,带头执行《条例》,带头依法信访,形成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确保群众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在制度规范内操作,形成依法信访的导向。自2005年以来,先后制定了《黑龙江省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等100余项与《条例》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实现了与《条例》的有效衔接。

督导检查到位。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部门务必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件重要的大事抓好,加强《条例》督导检查。2014年,省委、省政府组成10个由厅级干部为组长的督导检查组,在全省开展了《条例》执法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今年以来,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先后3次成立21个督导组深入市(地)、系统和部分县(市、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信访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重点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开展督导,有力推进了责任落实。

精心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成效显著

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我省《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信访工作开创了新局面。

信访渠道更加畅通有序。近年来,我省在畅通信访渠道上狠下功夫,积极为群众搭建便捷诉求平台,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建立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整合行政资源,投资建成了省级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全省12个市(地)、118个县(市、区)建成了联合接访大厅或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实现了“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信访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不断探索创新信访投诉平台,更新改造了全省行政首长电话受理系统、投资搭建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施了免费信访邮政,广泛开展了人民建议征集,进一步拓展了群众诉求渠道。强化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三级工作平台”建设,在县(市、区)建立了调处中心,在乡镇(街道)建立了调访办,在行政村建立了调访室。

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条例》修订实施10年来,我省坚持把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重点突出出来,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工作职能,认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使大批信访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信访工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信访工作,形成做好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各级都建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指导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处理好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问题。10年来,在省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各地、各部门集中解决和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建设拆迁、环境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大大减少了信访“存量”。目前,一个“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已经形成。

信访法治建设扎实推进。按照国家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实行网上信访、逐级走访和访诉分离,确保了信访问题及时就地化解。加强了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推动了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坚持依法终结信访事项,探索建立案件评审机制,健全完善复查复核办法,推进终结信访事项从信访渠道有序退出。

信访干部素质全面提升。近年来,我省按照《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从教育培训、人员配备、交流使用等方面入手,不断加强信访干部培养锻炼,每年均组织开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访业务知识培训。开展干部双向挂职锻炼,通过学习培训、轮岗轮训、挂职交流等方式不断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着眼信访改革进一步推动信访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了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部署,特别是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这对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访诉分离制度改革。贯彻执行好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严格实行信访与诉讼分离,认真做好法规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信访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只有无法进入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或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的信访事项,才可按照《条例》规定启动信访办理、复查、复核程序,防止用信访终结替代司法终结。

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贯彻落实好依法逐级办法,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解释,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告之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理性表达诉求,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办理,确保问题及时就地解决。

进一步畅通群众信访诉求渠道。不断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推进视频接访广泛应用,实施免费信访邮政,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切实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确保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进一步规范维护良好信访秩序。《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对违反上述情形,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置,切实规范信访秩序。同时,定期曝光依法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的典型案例,正确引导舆论。

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定位。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了解社会民意、汇集意见建议,分析稳定风险、评估政策得失,排查矛盾隐患、解决合理诉求”的工作职责,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信访工作将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取得新进展、开创新局面,推动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信访法治化建设迈出新的更大步伐。

编辑:孙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