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非法猎捕雪兔获刑
来源:劲彪新闻
原标题:黑龙江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非法猎捕雪兔获刑10年? 医疗垃圾倒在冰面上获刑
劲彪新闻讯(记者 贾杰) 黑龙江省高院近日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污染环境案、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等。
网络配图非法猎捕11只雪兔获刑10年
2014年11月2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崔某伙同李某、孙某在黑龙江省阿木尔林业局1-0干线8公里处,1-5线13公里处和1-2线13公里处铺设猎套,共猎捕雪兔11只。经鉴定,雪兔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2月4日,黑龙江省阿木尔林区基层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李某、孙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共猎捕、杀害雪兔11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李某、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崔某、孙某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5日,大兴安岭地区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垃圾倒在河道冰面上获刑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承揽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至同年1月24日期间,李某在未取得清运医疗垃圾资质,并明知其清运的生活垃圾内含有大量使用后的针头、注射器、滴定管等医疗垃圾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刘某多次将含有医疗垃圾的生活垃圾19.68吨非法倾倒在哈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松江村和哈市宾县裴克图河河道冰面上。经鉴定,19.68吨废物垃圾属于危险废物。
2017年12月9日,哈市道里区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吴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4日,哈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鱼罚1万元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汪某与被告人汪某某商议到抚远县黑瞎子岛水域(禁渔区)捕鱼,并自制了电鱼器。2017年6月13日凌晨,二人驾车携带工具来到黑瞎子岛大河口流域等待。当日18时许,二人在刚刚实施电鱼行为时被当场抓获。
2017年9月21日,黑龙江省抚远市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汪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汪永峰主犯,汪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在仅电到三条鱼时即被当场抓获,未对水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汪某某罚金1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擅自采伐杨树904株被判3年罚5万
2016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普阳农场七队其个人承包的林地内,擅自采伐杨树904株。经测量,周某滥伐林木蓄积量为89.9185立方米。
2016年11月7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村委会主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缴违法所得并罚款
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原系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将“国土二调”显示为草原的土地,以荒地名义发包给村民李某某,李某某将其中部分碱坑与洼地开垦成稻田种植水稻,毁坏草原面积400余亩。
2017年12月21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草原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与李某某签订荒地承包合同,非法占用草原,造成草原大量损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张某时任库勒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依法追缴被告单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库勒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所得16.5万元。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