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12.10.2014  11:01

   不得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根据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学前教育机构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其他费用。

  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可以通过网站、传真、书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截至日期:2014年10月17日

  网址:http://www.hrblaw.gov.cn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学前教育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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