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报12起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日前,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查处职能作用,把查办破坏、干扰、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作为工作重点,查处了一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和部门、单位破坏发展环境案件。省纪委监察厅、省检察院日前通报了12起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
一、省农机局原局长李国军滥用职权受贿案。2004至2012年,李国军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向给其利益输送的少数企业增加国家补贴价农机产品销售份额;在大型农机具招标采购中泄露标底,收受巨额贿赂;独断专行,越过层级审批,直接为利益输送企业核准验收大型农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侵害了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2014年8月,李国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
二、齐齐哈尔农垦管理局原局长杜增杰滥用职权受贿案。2008至2012年,杜增杰利用职权,多次帮助利益输送企业推销生物肥料,在当地形成市场垄断;频繁插手项目招投标,授意下属帮助密切关系人承揽工程,收受巨额贿赂;名目张胆弄虚作假,指令下属单位套取国家补贴资金8785万元进行私分。其罔顾法纪、官商勾结,搭上关系的无往不利,挨不上边的排挤在外,当地市场环境被肆意破坏。2015年1月,杜增杰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三、省交通厅黑瞎子岛交通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原指挥张大力操控招投标受贿案。2011至2013年,张大力在审查投标企业资质过程中,采取清除其他投标人的手段,帮助不法企业中标,收受企业贿赂,致使有的项目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以指挥部监管费用不足为借口,向承建单位索要巨额财物。其置党纪国法于不顾,为了一己私利,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扰乱了公路建设市场秩序,给我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造成了损失。2014年12月,张大力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四、省电力公司发展规划部原主任王晓弘违规审批受贿案。2009至2013年,王晓弘在审批风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电厂增容、改造、扩建等立项手续过程中,设租寻租公共权力,送钱的先审批、不送钱的后审批,为个别企业谋取优先审批利益,收受巨额贿赂。2013年12月,王晓弘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五、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702队原队长史瑞民、总工程师孙传斌、矿勘院原院长姜杉贱卖矿产股权受贿案。2008年,在某铜矿矿权转让过程中,史瑞民、孙传斌、姜杉向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报告虚假评估信息,故意隐瞒该矿矿藏规模、质量等重要信息,严重降低了矿业权价格。3人与购矿企业串通并收受贿赂后,又将该矿10%股权由内部议定底价1000万元以600万元转让,造成国有资产被盘剥流失。2012年5月,史瑞民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孙传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姜杉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六、肇东市政协原主席朱胤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案。2011年,朱胤接受当地2家建筑企业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向在肇东市投资的某外省企业指定这2家建筑企业承建福山猪场和福水猪场。在工程决算时,建筑企业虚报工程造价1.7亿元,双方产生争议,施工方以此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并暗示工人2次围堵投资企业,给投资企业造成恶劣影响,一度想撤资退出我省市场。2014年10月,朱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通河县委原书记赵欣滥用职权案。2004年,通河县委、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进广东某大型企业投巨资建厂。2006年,赵欣任通河县长后,欲引进新企业取代招商引资企业。在其安排运作下,县政府出资回购该招商引资企业,截至2014年尚欠回购款1000万元。此后,又指使工作人员以该招商引资企业名义多申报生产线,套取国家奖励资金662万元,被审计署发现在“人民网”等网站曝光,给企业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赵欣在整个事件中,先是新官不理旧账,扶植亲信企业取代已经发展壮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后又冒用招商引资企业名义套取国家大量资金,既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又破坏了招商引资环境。2014年9月,赵欣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及其他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牡丹江市爱民区政协原副主席林惠斌非法占有企业纳税奖金案。2011至2012年,林惠斌利用职务便利,将爱民区政府及北安乡政府奖励11家外地招商引资企业的纳税奖金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背离了政府鼓励、扶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初衷,造成企业误解政府违约失信,挫伤了企业投资积极性,给政府形象和当地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2014年12月,林惠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九、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原副支队长宁伟违规执法受贿案。2010至2012年,宁伟依仗手中权力,肆意妄为、放纵监管,帮助多家利益输送企业逃避产品检查和处理,对不合格产品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损害了群众的消费权益,给群众的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和隐患。2012年12月,宁伟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十、鸡东县工商局市场股原股长宋志彬玩忽职守案。2013年,宋志彬接到了农民对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举报,并在检查中发现化肥经销者属无照经营,但由于受人情关系左右,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取缔,任其继续销售,致使400吨不合格化肥被农民购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作为一线执法者,无视群众诉求,办人情案、关系案,放纵了违法销售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了直接伤害。2013年12月,宋志彬被作出有罪判决。
十一、讷河市住建局违规收费案。2014年7月,省政府为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明令取消环境卫生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讷河市政府要求严格落实文件精神,立即取消相关收费项目。但讷河市住建局置省、市政府要求于不顾,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收取环境卫生费至年底,共违规收费35.7万元。2015年3月,该局党委书记、局长陈春雷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局长王晓军、物业管理中心主任闵志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款项已全部返还。
十二、绥滨县国土局违规收费案。2010年,绥滨县国土局在某企业项目用地预审中,自立收费项目,要求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预交款180万元,因企业资金紧张交纳了80万元,县国土局为其开具了“白条”收据,又逼企业打了100万元的欠条。为了逃避责任,县国土局要求企业出具了自愿交款承诺书。此问题被媒体连续曝光。其为了部门利益,利用职权刁难勒卡企业的行为,使一心投资发展的外地企业被迫撤出、项目搁浅,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和经济发展环境。2015年1月,鹤岗市国土局副调研员兼绥滨县国土局党组书记杨喜林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绥滨县副县长孙国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违规收取的款项已全部返还。
通报中指出,这些典型案件虽然发生在个别单位和公职人员身上,但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如果不严肃处理和严厉打击,势必给我省改革发展大局带来恶劣影响。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一定要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重,从上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中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作者:徐大勇 印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