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多收5.2元 老王获赔500元 遇商家欺诈“退一赔三”还保底

15.04.2015  12:50

  超市标着打特价,结账时却变成了原价,如果你遇到这种情况会怎么办?记者在街上随机采访了解到,很多市民都会因钱少,“不好意思较真”,选择放弃维权。近日,哈市王先生在超市买洗手液被多收了5.2元,他并没有放弃维权,而是投诉至哈市市场监管部门,最终竟获赔了500元。

  近日,哈市王先生在道里区某超市购物时,看到家里常用的一款洗手液打特价,标价每瓶9.9元,觉得很划算,就买了2瓶。结账后,王先生看购物小票发现,标价9.9元每瓶的洗手液是按12.5元每瓶收的款。他马上找到超市,超市工作人员表示,洗手液已恢复原价,是工作人员忘记换价签,愿退还差价。王先生并不认可超市的说法,他认为超市是欺诈消费者,如果自己不细心,多收的5.2元就会不了了之,因此将此事投诉至哈市市场监管部门。经协调,超市最终赔偿了500元。

  据哈市消协新闻部部长程小慧介绍,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像虚假宣传、标低卖高、以次充好等21种行为都属于欺诈行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商家欺诈的赔偿力度加大,从“退一赔二”加大到“退一赔三”,以前遇欺诈只是将商品退货,所购价款赔偿2倍,现在是将商品退货,并按所购价款的3倍进行赔偿,并且设了最低限额500元。也就是说,即使买了几元钱的商品被骗,也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新闻链接

   商家这21种行为都涉嫌欺诈

  1、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4、销售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5、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6、销售伪造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9、提供商品或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11、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12、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13、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14、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雇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15、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服务;16、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17、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8、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19、以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2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作者: 陈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