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政策实务问答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2、企业按照9号文开展跨境融资活动融入的资金,在资金使用方面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相关要求,并应注意外债期限与用途期限的匹配。企业借入人民币外债的,还需要同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等相关规定。
3、银行可以帮企业从境外借入贸易项下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购汇偿还到期信用证吗?依据9号文的政策,人民币贸易融资可不占用银行和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那还需要到外管做外债登记吗?
答:9号文规定,境内银行从境外拆借人民币资金属于同业拆借的范围,不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但银行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外债数据。对于企业而言,其从境内银行取得的人民币贷款,不属于外债范畴,人民币贷款可购汇支付进口货款。
4、企业几年前借用外债为跨境人民币,到期未归还,现今已过期两年,企业提出欲归还,如何办理?是否必须是到当初外债汇入结算银行办理,可否到其他银行办理,需要什么审批手续?
答:企业外债到期后未偿还的应及时办理展期手续,对于逾期外债,企业应当提供未办理展期的合理原因说明,银行还需核实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此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中是否具有可流出金额。
人民币外债的还本付息只能在外债资金的汇入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不得在其它银行办理。
5、外债利息怎么支付?在合同中怎么写?
答:外债合同中应注明外债的利率、计息方式以及付息时间安排等要素,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将记载利率、是否为复利及付息时间等要素,银行应根据外债合同及签约情况表中的利息支付条款办理利息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利息支付,还应提供税务备案证明。
6、FDl项下外转外业务中,在向商务部门办妥股权变更登记备案前受让方的境内母公司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以内保外贷方式为受让方提供并购贷款以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答:内保外贷应以真实、合规的交易背景为前提才可以办理,而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办妥相关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就是其交易背景,所以在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规定办妥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前,受让方的境内母公司不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以内保外贷方式为受让方提供并购贷款以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7、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的外汇掉期业务是否需要报送账户内结售汇信息,如果是外债项下套期保值近结远购业务,近端是否需要报送即期账户内结汇信息?
答:外汇掉期业务需要报送账户内结售汇信息。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债掉期业务,在近端办理结汇时,需要报送账户内结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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