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工可凭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查公积金信息

24.07.2014  11:03

  黑龙江新闻网讯(记者 仲亮) 23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维护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服务。我省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据了解,《办法》出台以后,管理中心应建立档案查阅利用制度。今后,缴存职工可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查阅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查阅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需要啥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及查询人身份证明查阅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2、缴存职工可凭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查阅本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部门根据案件需要,须由执法人员持介绍信、执法证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对档案进行查阅,如需出具复印件,须经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定。

  据悉,确定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须填写《档案销毁清单》及《档案销毁清册》,列出拟销毁档案的案卷名称、册数、应保管年限等内容,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在指定地点销毁,并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不准出卖或做他用。保管期已满但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档案,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对未按规定立卷归档的;未按规定时间向管理中心综合档案部门移交档案的;损毁、丢失档案或对应保密的档案泄密的;擅自销毁或撕页、涂改、抽换档案的;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刘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