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野味馆红火,监管都去哪了
记者近日在云南普洱市江城县暗访发现,在中越边境3号界碑处,为边民设立的贸易通道,成为了非法盗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集散地,建起了多家简易野味餐馆,猕猴、麂子、白鹇、果子狸、豪猪、豺狗、熊、竹鼠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在此成为各路食客的盘中餐。据称,被捕杀的野味来自越南。中越边境这个野味餐馆的集散地名声在外,昆明等外地食客慕名前来。(10月26日澎湃新闻网)
我国多年前就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多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濒危动物,严禁相关非法盗猎和贸易的国际公约。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并非空白,早在1988年,我国就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越边境的野味餐馆集散地已经发展到较大的经营规模,形成了稳定的野生动物跨境捕杀盗卖和消费链条,声名在外,餐馆经营者、货运司机及广大食客也丝毫没有避讳掩饰的意识,这至少可以说明两点问题:第一,普洱市和江城县的农业、工商、公安等多家执法部门此前没有在该集散地,开展过上述国际公约和法律的有效宣传,这就使得很多人尽管能模糊地判断捕杀盗卖野味属于违法,但具体违反什么法律、会受到怎样的追究,并不清楚。第二,当地执法部门没有对这个集散地采取过干预清理,否则该集散地的野生动物盗卖食用至少会从明转暗,经营者和运输者会多一点忌惮。
地方的林业、公安等执法部门,以及派驻当地口岸、边境监管区域的海关、质检等国家部委直属单位,不可能不清楚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的要求。事实上,无论是当地的地方部门还是国家部委的有关直属单位,都经常组织这方面的专项执法,时有斩获,并将之作为积极履职的政绩依据予以上报和宣传。举例来说,网上可以搜到《普洱市开展打击非法捕捉走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这篇发表于2012年9月21日的报道,报道宣称普洱市农业局和公安局,会同思茅海关、孟连海关一起行动,查获多起非法销售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笔者当然相信普洱市有关部门之前展过相关专项执法工作(绝非编造),但中越边境的野生动物集散地也确实确凿的存在。为什么边境就可以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监管执法空白?以笔者个人的推测,被非法捕杀盗卖的野生动物来自越南,捕杀盗卖行为也发生在越南,这些野生动物运送到中越边境,在集散地被制作成美味佳肴,很可能没有出现较大规模的野生动物被盗卖入境的现象,当地的执法部门一些人员会认为上述做法的危害并不大,至少来讲,未曾对普洱市当地的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从而更愿意管好通过口岸流入及在当地市场流通的野生动物,对在边境就被吃进食客肚子的野生动物就爱莫能助了。
如果这种考虑确实存在,可以认为是一种危险的短见。中越边境长期存在捕杀盗卖野生动物现象,中国一方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餐饮集散地,形成某种诱导越方境内加速捕杀盗卖野生动物的市场力量,完全可能会造成跨境的生态灾难。中方的执法部门纵容这种现象,也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形象。
媒体对此事予以曝光后,相信会促使云南省和普洱市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对这起事件中的涉事餐馆经营者、野生动物的捕杀盗卖者及运输者给予追查。但中越边境的野味餐馆集散地真的就将绝迹,而不会从此处移到别处?如果捕杀盗卖的利益主体和经营者“吃一堑长一智”,以更为隐秘的方式经营发展,执法部门会随之提高应对能力,尽早的查处行动吗?笔者以为,解答这里提出的两个设问,关键还要在于弄清普洱市、江城县相关执法部门此前为什么会、为什么敢放纵边境地带出现大规模的野味餐馆集散地,而把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彻底撇开。
文/郑渝川
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