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50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 民企“绿色发展”达标就奖百万元

20.12.2016  17:32

  19日,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近日出台。《意见》涉及进一步放开民营经济进入领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帮助民营企业开拓市场、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加大金融和财税支持力度、完善公共服务、优化发展环境等8大方面共50条。

   租赁停产企业和项目民企可申请减免税收

  《意见》规定,民营企业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对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

  《意见》规定,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

  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意见》规定,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降低用电成本,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民营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降低物流成本,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首次入选“中国民企500强”给予一次性奖励

  《意见》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驻省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对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由市、县确定。从2016年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规模较大、贡献突出、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名录,对进入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并由所在地民营经济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对我省首次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各地设立的10亿元企业贷款周转金,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解决流动贷款还贷续贷应急问题。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