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法院:这种诈骗手法,再次刷新了你的认知!
各位忠实的老粉儿,一定看过这些案例,明知用于违法行为,仍旧出租自己银行卡或者公司账户,被追究刑事责任,可最近朋友又不消停了。“高价回收vx,180元/天”“出租微信加我,长期有效”
天上不会掉馅饼,前方一定是陷阱!陷阱!陷阱!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这不,今天的案例将再次充实我们的防诈骗知识库,有人明知用于违法行为,仍旧出租自己或他人的微信号,结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3月至5月,罗小甲偶然间得知,可以把微信号出租给QQ昵称“花开半夏”(另案处理)赚钱,他明知“花开半夏”租用微信号是用于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仍旧铤而走险,利用各种关系四处低价收购微信号。
当罗小乙明知罗小甲有这样“赚快钱”的方法后也激动不已,在明知租微信号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低价从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租微信号,再加价出租给罗小甲使用。罗小甲再把这些微信号高价出租给“花开半夏”使用。
仅仅两个月的时间,罗小甲从中获利93636.4元,罗小乙从中获利12143.23元。2021年3月27日,“花开半夏”使用租来的李某某微信号,让被害人姜某扫码进入“A24登记群”,群内人员又诱导姜某下载“福易聊吧”APP,后姜某被要求添加接待员做联单任务,最终被骗累计122300元。
绥芬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小甲、罗小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小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罗小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依法追缴被告人罗小甲违法所得人民币93636.4元、被告人罗小乙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143.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小甲金色oppo R9手机一部、罗小乙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官提醒】
妥善保管好自身账号,不租、不借、不出售,以防他人以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虚假广告不要信,涉及高价“租码租号”一定有诈,不参与陌生人的资金往来交易,如发现被骗,请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