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黑龙江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8月31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黑龙江农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核心,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依靠创新驱动,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资产资源整合、产业优化升级,巩固扩大农垦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化特征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的独特优势,建设现代农业大基地、大企业、大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切实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引领作用,为全省决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围绕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初步形成农业领域的航母。
——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努力建成稳定可靠的稻米、大豆、玉米、面粉、马铃薯、林产品、蔬菜、种子、牛奶、肉类等高品质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实现粮经饲、种养加销一体,大力发展农机装备制造、通用航空服务、电子商务、农业保险、旅游观光、健康医疗养老等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民生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职工收入大幅提高,“美丽农场”建设上新台阶,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深化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三)加快垦区集团化改革。突出由行政管理向企业管理转变。省农垦总局整建制转换体制机制,形成以若干个产业板块公司为支撑的农垦企业集团,完善省农垦企业集团+产业公司+子公司(农牧场基地)运行架构。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垦区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牧场基地产权一体、参股控股、契约联结,组建农业产业公司,农牧场作为基地进入产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集团公司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创新农垦行业指导管理体制。在改革过渡期内,保留省农垦总局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负责组织推进农垦改革,经省政府授权承担暂不能移交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尽快过渡到集团化企业管理;农垦管理机关人员经批准允许到农垦企业兼职,但应从严掌握,且须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的政策。大幅度精简省农垦总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减少行政管理人员。改革过渡期后,不再加挂省农垦总局牌子。
(四)深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强化国有农场市场主体地位,积极稳妥推进农场公司化改造。充分发挥农场土地、林地等资源优势,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发展特色产业,建设现代化的水稻、大豆、玉米、麦类、马铃薯、青储饲料、种子、蔬菜、林产品、奶牛、肉牛、生猪、禽类、冷水养殖等专业化生产基地,与龙头企业共同构建产业集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市场化用人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五)改革农垦办社会职能。采取整体移交、分步分项移交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相结合的方式,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其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地处中心城镇内的国有农场承担的办社会职能,一次性整体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等不具备社会职能移交条件的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梳理整合办社会职能,与生产经营实行机构、人员、资产、债务、财务核算分开;农垦管委会(管理局)经授权承担辖区内暂不能移交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并随着职责移交不断精简机构编制和人员。积极争取政策,建立多渠道经费分摊机制。对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按原隶属关系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创新农业经营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以职工家庭经营为基础、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农业双层经营体制。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统筹”功能,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革完善职工土地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对承包租赁经营国有农场土地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管理。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行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
(七)构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覆盖垦区的职工招录、培训、考核和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结合国有农场改革发展进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鼓励和引导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使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垦企业人员,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八)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我省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国有农场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向国家争取解决农垦养老保险缺口问题。
(九)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体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完善农垦内部监督体系,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效益的专项监督力度。
(十)创新土地利用管理方式。巩固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发证成果,妥善解决个别农场与地方、森工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实现土地确权落界全覆盖,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任务。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对农垦土地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保障农垦产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三、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十一)建设大型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重点支持农垦4000万亩高标准生态农田、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不断提高安全、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加强农业生产过程监管和产品质量追溯。落实畜牧强省战略,大力发展“两牛一猪一禽”和特色养殖。深入挖掘林业经济潜力。积极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
(十二)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发展农产品加工和流通,延伸产业链、完善价值链。打造全国知名的绿色食品产业基地,加快培育“北大荒”“完达山”“九三”等一批叫得响、信得过的绿色食品品牌。大力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形成农业研发、生产、加工、物流、服务等相互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鼓励农垦企业加强产销区合作,开展内外联合、联盟、联营、联销,扩展物流营销网络。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技术,积极发展“互联网+农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营销。支持农垦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前提下,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产业发展基金,扩大阳光农业互保公司业务覆盖面,参股村镇银行。开展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业务。深化国企改革,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实现股权多元化,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九三粮油绿色食品板块、完达山乳业股份公司、种业集团、马铃薯集团、通用航空公司等公司上市。
(十三)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整合科技创新资源,依托垦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加大对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支持农垦种业整合种质资源,尽快做大做强。鼓励农垦继续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扩大农业航空作业范围,发挥农用飞机综合效益。积极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开展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注重发挥科技人才作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农垦要在良种化、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继续走在前列。
(十四)发挥农垦在农业对外合作的主力军作用。农垦要抢抓“一带一路”机遇,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不断提升农业国际合作水平。支持农垦以合资合作和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用好粮食自营进出口权,推动集团公司参与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国际购销,参与全球农业竞争。支持农垦承担国家和我省对外农业援助项目。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培育农垦成为国际大粮商。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农业管理经验,引进、消化、利用国际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做好全国对外农业合作的排头兵。
(十五)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和区域城镇化发展。加强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验示范农业新技术、新装备和生产经营新模式,为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积累经验。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对周边区域辐射带动能力。将农垦城镇建设和管理纳入全省统一发展规划和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渠道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快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镇产业集聚、吸纳就业功能。支持农垦城镇“三供两治”建设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智慧宜居“美丽农场”,打造环境优美、生活舒适、产业集聚的生活区、创业区、休闲区,示范引领全省农村城镇化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加强边境农场、贫困农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边境农场发展特色产业、边境贸易和边境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确保贫困人口和贫困农场按期脱贫摘帽。
四、加强对农垦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充分发挥农垦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农垦改革发展方向,保证和监督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农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从严治党责任。把农垦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证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农垦企业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创新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企业党建工作要写入公司章程,实行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配备专职副书记。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一个领导管,落实党务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加强农垦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农垦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的监督。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农垦改革稳步有序推进。
(十八)落实责任。完善黑龙江农垦现行“部省双重领导、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以省为主的主体责任。成立由省委副书记为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垦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配合,积极有序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要将农垦改革发展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统筹谋划,与国家部委搞好对接,确保中央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农垦企业集团内部实施资产重组、产业整合过程中的产权、股权、土地、资产等无偿划拨转让的,按规定减免税费。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农垦改革,加强对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的调研修改完善工作,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十九)严格按时限完成改革任务。
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路线图、时间表,稳步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圆满完成。2017年,加快推进各项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基本完成各项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制定“1+N”政策体系,绘制农垦体制改革内外关系图,拟定省农垦企业集团组织架构和公司章程。2018年,大力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完成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农垦企业集团组建工作。2019年,大力推进产业集团整合重组和农场公司化改造,基本建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基本实现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2020年,健全农垦企业集团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
(二十)传承弘扬北大荒精神。农垦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敢于担当,在垦区上下营造投身改革、谋求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团结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农垦改革发展。农垦干部职工要以主人翁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发扬农垦优良传统作风,牢固树立开拓创新和市场竞争意识,增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要大力弘扬北大荒精神,不断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凝聚起推进垦区改革发展的强大力量。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