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30.09.2014 11:21
本文来源: 建设厅
黑建质〔2014〕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现就进一步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 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永久性标牌制度。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竣工后,在建(构)筑物明显部位按照文件要求逐栋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二、统一永久性标牌内容 1.“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牌名; 2.工程名称;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单位全称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 建设单位应对永久性标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永久性标牌内容的排列按照附件的样式执行。 三、永久性标牌设置要求 1.按建筑单体设置。建筑小区要按照单体逐栋设置永久性标牌,严禁以小区为单位设置。 2.永久性标牌规格、材质等要求。永久性标牌规格、材质、颜色等由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规划、建筑风格、外装修材料等要求进行设计,在施工图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中予以标示,并给出大样详图。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制做永久性标牌。 3.永久性标牌设置位置。永久性标牌应镶嵌于建(构)筑物明显部位,要确保牢固、耐久,标牌下边缘高度不低于2.0米。 四、有关管理要求 1.要对永久性标牌设计进行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永久性标牌的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之一,未设计永久性标牌的施工图不予下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2.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之一。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永久性标牌设置情况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之一,凡是未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永久性标牌内容虚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3.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永久性标牌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日常管理由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构)筑物改造或建筑立面装修时,应对永久性标牌进行保护或恢复。对于蓄意损坏标识牌,擅自遮挡、移动和拆除标识牌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损坏公共设施行为进行处罚,并限期改正。 4.其他通知执行问题。此通知印发后,《关于设立建筑物竣工标识牌的通知》(黑建设[2011]10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质[2011]8号)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附件:永久性标牌样式本文来源: 建设厅
30.09.2014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