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拟进入面试考生资格确认有关事宜的公告

14.01.2022  18:21

      为做好2021年度公检法司系统及边境县(市、区)急需紧缺岗位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人员范围

1.报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职位的考生(部门代码:0042)

2.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名次,按招考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申论成绩之和不低于70分,且此两科单科成绩均不低于30分。加试专业科目的考生,专业科目成绩不划定最低分数线,若专业科目成绩为零分,不允许进入面试。

二、资格确认方式

资格确认是根据笔试成绩和有关规定,按照招考计划人数的3倍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参加。现场资格确认是将考生网上报名信息与考生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等进行现场核对,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的,将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的资格,并视情况依次进行递补。

三、资格确认时间和地点

1.时间

2022年1月19日(星期三)上午8:30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所有考生必须在8:00前到达现场。

2.地点

黑龙江省法官学院(哈尔滨市香坊区湘江路47号)

     四、资格确认携带材料

    1.笔试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统招硕士研究生须携带本科、研究生两个阶段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3.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http://www.chsi.com.cn/ 上查询打印),硕士研究生须携带本科、研究生两个阶段的电子注册备案表。

4.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电大或开放大学等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特指经过教育部学历认证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以查询的学历),需提供在2021年8月底前取得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 非2021年应届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2021年8月前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以及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书。

    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原件和复印件;

    7.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截止到2021年8月经劳动部门备案满24个月的劳动合同或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满24个月的流水。在职考生 必须 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附件2);如报考后离职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如劳动合同在本人档案中确无法借出原件的,可提供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的印章。

8.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考生需提供承诺书原件(附件3)。

9.对拟进入面试的符合兵役登记条件的男性人员,需提供《兵役登记证》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县级兵役机关出具兵役登记证明),具体操作详见《黑龙江省2021年度公检法司系统及边境县(市、区)急需紧缺岗位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10.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应出具放弃声明(附件4),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11.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考生须提供由本人签字的疫情防控承诺书(附件5)。

注:现场资格 确认 的所有必带材料都要有原件 复印件 各一份 ,请考生一定要提前复印齐全,现场提供。

五、资格确认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 本人 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不得由他人代替。按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请自觉遵守现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全程佩戴口罩(核验身份时须摘下口罩),注意保持安全距离。

2.考生所携带的证件和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的,取消参加面试资格。

3.未能按时参加资格确认的考生视为自动弃权,取消面试资格。

4.资格确认后,考生按照面试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试。

5.考生应提前申领“龙江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提供48小时内结果为阴性的核酸检测报告,配合工作人员查验及体温测量,绿码及体温测量合格者,方可进入。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接触史以及在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考生,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请考生本人于 2022年1月16 12:00前,编辑短信 发送到 18745705050, 确认是否参加资格确认。短信格式为:姓名 +考号+身份证号+已在网站上看到了黑龙江高院发布的关于现场资格确认的公告,确认参加/不参加面试资格 确认,本人龙江健康码色为绿色 /黄色/红色。(本机不回复不答疑)。


  附件: 1.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2.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承诺书

    4.放弃声明

    5.疫情防控承诺书

  联系电话:0451-82392543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