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酿技术性违约后触交叉违约 大连机床违约风波有后传
11月29日,大连机床发行的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2”的主承销商 兴业银行 公告称,大连机床子公司 银行 承兑汇票垫款已触发该期超短融的交叉违约条款。若不能妥善解决,下一次,大连机床面对的可能就不是“技术性”违约了。
卖方研报提示,关注大连机床存续债券兑付风险,此外,近期负面信用事件多发,而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信用利差保护空间不足,需警惕负面事件进一步加剧信用债调整压力。
又摊上事儿了
兴业银行公告指出,该行于11月25日通过查询大连机床及其合并子公司的人行系统征信报告,发现大连机床下属子公司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4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金额共计1.39亿元,垫款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至4日。截至11月29日,大连机床已书面向兴业银行确认1.3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尚未妥善解决。
兴业银行表示,鉴于大连机床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发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宽限期内未予纠正完毕,该项垫款事项已触发“16大机床SCP002”的交叉违约条款。
公开资料显示,“16大机床SCP002”由大连机床于今年8月发行,总额5亿元,期限270天,将于2017年5月2日到期。
该期超短融引入了“交叉违约”条款,规定,如果发行人未能清偿境内外债券或银行借款且在宽限期(10个工作日) 内未能偿还的则触发交叉违约条款,需书面通知并由主承销商召开持有人大会商讨是否豁免违约。如未获得豁免,则当期债券在持有人大会召开的次一日立即到期应付;如获得有条件豁免,但发行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债券在办理法律手续期限届满后次一日立即到期应付。
兴业银行上述公告已表示,将在知悉发行人违约事件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另外,由大连机床发行,并由兴业银行主承的另一支超短融“16大机床SCP003”也设有交叉违约条款,约定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境内外债券,且在宽限期内(10个工作日)内未能偿还的,将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短期偿债压力大
事实上,上一周“16大机床SCP002”、“16大机床SCP003”就险些因大连机床发行的“15机床CP003”违约而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11月21日,是2亿元1年期短融券“15机床CP003”到期兑付本息的日子。11月21日晚,该期短融托管机构上清所公告称,截至当日日终,未足额收到大连机床支付的付息兑付资金,故暂无法代理进行该期债券的付息兑付工作;随后,大连机床发布公告,印证了债券违约的事实。不过,大连机床表示,是技术性原因导致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偿付资金按时足额划至托管机构,并表示,拟于22日将兑付资金划至托管机构。
22日,上清所在官方网站挂出了完成“15机床CP003”代理付息兑付的通知,发行人兑现了关于违约后续补救措施的承诺,然而,“15机床CP003”发生违约仍然在债券市场业内和投资者中引发关注。
多份卖方研报指出,“15机床CP003”违约,或是技术性原因所致,但依然难以掩盖发行人流动性紧张的事实,并提示关注发行人存续债券兑付前景。 中金公司 报告指出,大连机床存在产品附加值不高、盈利变现效率偏低等问题,更重要的是, 公司债 务负担和周转压力维持高位且再融资渠道不畅。中信建投证券报告亦指出,今年三季度,大连机床现金流明显恶化,不仅经营现金流由正转负,筹资现金流也出现大额净流出,融资恶化可能与公司债务负担较重且经营活动回款能力下降有关。
上述两份报告均提醒投资者关注大连机床后续债券兑付情况。据公开资料,大连机床为民营机床生产企业,除“15机床CP003”外,公司还有存量债券8支,面值总额38亿元,其中有2支各5亿元的债券将于今年12月到期,待偿付本息总额远高于“15机床CP003”的2.12亿元,“16大机床SCP002”若未能豁免交叉违约,最快也可能在12月迎来提前兑付,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发行人流动性压力,实质违约风险不得不防,一旦发生违约,又会触发“16大机床SCP003”交叉违约。
另外,市场人士提示,近期负面信用事件多发,而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信用利差保护空间不足,需警惕负面事件进一步加剧信用债调整压力。
交叉违约条款利与弊
交叉违约条款于今年上半年被引入境内债券市场。交叉违约基本含义是指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出现违约,则也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本合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采取相应的合同救济措施。
业内人士指出,交叉违约条款常见于境外债券市场,在国内仍算新鲜概念,导致境内债券事实上具备一定的次级属性:一方面,如先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已进行了资产保全等措施,则后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将处于求偿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即便从法律角度看,债券持有人和银行等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但由于前者较后者在获取债务人偿债能力的信息上明显处于弱势,故采取自我保护行动的及时性也更弱。
引入交叉违约条款就是为了突破了这些限制,使尚未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与已经发生违约的合同中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可以得到债务人偿债能力下滑的预警,并参与到资产保全等求偿活动中去。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交叉违约条款仅是一项救济措施,并不是万能的,无法替代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分析。例如,有的企业以母、子公司名义分别在境内外市场发债,境外母公司债券虽然设置了交叉违约条款,但由于其壳公司的性质,实际上在提前到期后,债券的求偿仍然非常困难,存在事实上劣后于境内实体子公司债权人的窘况(如佳兆业、 山水水泥 等案例).
另有 研究报告指出,随着设置交叉保护条款的债券增多,同一发行人的存续债券集中到期的可能性增大,可能进一步加剧发行人流动性压力(大连机床案例),另外未设置保护条款的老券的投资者可能在后续追偿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来源: 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