逊克县院提起2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当庭宣判
17.07.2018 15:01
本文来源: 检察
2014年夏天,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逊克县逊河镇逊河粮库点南,擅自开垦国家级重点保护国有林地3块,破坏林地面积共计17.7亩,致使林地上的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上述两起案件发生后,该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高度重视,主动领办两起案件,经认真调查、现场勘查、无人机全景广角取证后,认为杨某某、郭某某破坏林地原有植被、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在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向逊克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办理中,逊克县检察院积极争取省、市院民行部门就案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立案、审批到庭审过程中,省、市院在证据固定、证据链条形成、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全程指导,有效地解决了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该院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的庭审程序与县法院积极沟通,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案件争议焦点、案件流程,为案件的成功审理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增强上述案件的指导意义,提升黑河市两级院民行部门干警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黑河市院民行部门组织举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市院民行部门领导、两级院民行部门干警、逊克县院公诉等其他部门干警共25人观摩了庭审活动。整个庭审过程中,该院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举止得体,条理清晰,有理有据,论证充分,展示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庭审活动得到了在场观摩领导和同仁的一致好评。
该院在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模式,并逐步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民行、公诉部门同步受理、同步审查、同步提讯、同步起诉、同步出庭的“五同步”办案机制;在检察机关外部形成县人大,党委、政府,纪检委、监察委下发“红头文件”支持,与环保、林业等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建立共同监管平台的协作机制。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愿意承担相应刑罚和民事补植复绿责任,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检察长在当庭作以案释法时表示,“希望通过该系列案件的宣判,能够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震慑警示作用,能使社会大众进一步树立公益意识、法治意识,在谋取当前利益的同时,兼顾子孙后代的利益,坚决做好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该院成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获得当庭宣判,将对督促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预防生态环境损害、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积极作用。
本文来源: 检察
17.07.20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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