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侵权假冒及职务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27.04.2015  15:21

        4月2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2014年,全省法院严格依法审理侵权假冒刑事案件,共新收一审侵权假冒犯罪案件376件674人,审结生效309件532人,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38人,其余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拘役、缓刑、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有力打击了侵权假冒犯罪活动。新闻发布会还通报了全省法院近期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情况,并发布侵权假冒及相关职务犯罪10起典型案例。省版权局

        据了解,去年全省法院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儿童用品及侵犯著作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犯罪为打击重点,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112人,同比上升28.74%;惩处制售伪劣药品犯罪分子162人,同比上升8.72%;惩处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分子20人,同比上升25%;惩处侵犯著作权犯罪分子26人,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假冒犯罪分子再犯罪能力,单处或并处罚金刑503人,适用率94.55%,有效发挥了财产刑惩罚、遏制犯罪的作用。

        此次通报的十起典型案例均为生效裁判,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化肥等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也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涵盖了食品、药品、饮用水、油漆、农资、农用机械、工业用品等涉及民生的多个领域。对于依法惩治侵权假冒及相关职务犯罪、保障民生权益,引导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典型意义。

        全省法院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相关职务犯罪十起典型案例

        第一起 刘帅、李思鹏、桑瑞君侵犯著作权案

        2007年10月,大庆纳奇网络开发有限公司研发并经营的逐鹿中原传奇游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年12月以来,被告人刘帅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及未取得纳奇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复制逐鹿中原游戏,租赁服务器,擅自搭建网络私服游戏并非法设置游戏内容、防火墙,采取使用银行卡汇款、支付宝平台转账、cqob支付平台充值等方式,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装备,非法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被告人李思鹏明知刘帅实施上述行为,仍负责私服游戏中玩家的问题解答、密码和个人资料修改等客服工作。被告人桑瑞君明知刘帅未取得授权,非法经营网络私服游戏,仍向刘帅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11万余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帅、李思鹏、桑瑞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经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刘帅系主犯,李思鹏、桑瑞君系从犯,李思鹏犯罪后投案自首,桑瑞君积极退赃并主动缴纳罚金,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李思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桑瑞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第二起 潘为国、庄建栋、王庆恩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3年3月,被告人庄建栋通过被告人王庆恩认识了江苏省隆庆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潘为国,潘为国的公司生产的插秧机与日本久保田株式会社在我国注册的久保田牌插秧机是相似产品。庄建栋在潘为国的公司购买了29台价值人民币498 000元的插秧机,并通过王庆恩购买了30套假冒久保田插秧机的商标,潘为国为庄建栋提供了29套久保田“K”字标识、久保田插秧机使用说明书和久保田润滑油。庄建栋与王庆恩在潘为国的公司将假冒的久保田商标粘贴在插秧机上。庄建栋将29台假冒久保田牌插秧机以人民币565 000元的价格销售。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为国、庄建栋、王庆恩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潘为国、王庆恩犯罪后投案自首、部分退赃,庄建栋部分退赃,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潘为国、王庆恩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庄建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的29台插秧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第三起 缪宝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2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缪宝山从外省购进假冒立邦两个品种的墙面漆,销售给双鸭山市个体业主1000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79 000元。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保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缪保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9 000元。宣判后,缪宝山提出上诉。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四起 肖强、王宏娟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事实:2011年4月至5月、2012年3 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肖强、王宏娟明知他人经营的饮用水厂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仍在该水厂灌装桶装饮用水,以丹纯牌、碧源牌饮用水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55 000余元。经鉴定,肖强、王宏娟所销售的桶装饮用水均为不合格产品。

        假冒注册商标事实:老龙头、乐慧商标系饮用水注册商标。 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肖强、王宏娟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老龙头、乐慧商标标识,粘贴在桶装饮用水外包装上予以销售,并向消费者提供伪造的质量检验报告,销售金额人民币86 000余元。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强、王宏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肖强系共同犯罪主犯,王宏娟系从犯,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肖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1万元;对被告人王宏娟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王宏娟提出上诉。在我院审理期间,王宏娟申请撤回上诉。我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第五起 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哈尔滨哈精轴承有限公司,张树芳、李伟、王举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张树芳。哈尔滨哈精轴承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张树芳为公司监事。2003年1月,哈尔滨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使用HRB商标标识。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树芳指使被告人李伟从外省购进大量不合格的轴承,张树芳联系私自印制了带有HRB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外包装盒及检测合格证,由被告人王举组织人员,对外购轴承中已标有HRB标识的,直接使用私自印制的包装盒与检测合格证包装销售;对带有其它商标标识或无标识的外购轴承,进行打磨显字,标注HRB标识后,对外销售。在此期间,东北机电机床公司、哈精轴承等公司共向21家企业销售外购轴承720种型号,数量69万余套,销售金额人民币644万余元。案发后,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库房内查获外购轴承1015种型号,数量为183万余套,货值人民币1287万余元。经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外购轴承中的49种型号轴承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判定有42种型号轴承不合格,不合格轴承共计38万余套。其中,东北机电机床公司销售不合格轴承18万余套,销售金额人民币151万余元;哈精轴承公司销售不合格轴承2万余套,销售金额人民币36万余元;被告人张树芳、李伟、王举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轴承24万余套,销售金额人民币241万余元。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东北机电机床公司、哈精轴承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营销轴承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树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伟、王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树芳系共同犯罪之主犯,李伟、王举系从犯,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单位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单位哈精轴承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树芳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举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本案部分被告公司、被告人还涉及其他犯罪,均依法数罪并罚。宣判后,东北机电机床公司、哈精轴承公司、张树芳、李伟、王举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六起 吕文海、王立勇等八人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立勇出资、被告人吕文海负责经营、被告人王一博负责收发货款,三人以哈尔滨瑞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义雇佣被告人赵海岩、李洋、张强等人为销售业务员,从他人处购进不含钾或钾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的化肥添加剂元明粉颗粒,灌装后冒充成品化肥销往黑龙江省内各地,牟取非法利益。吕文海、王立勇、王一博销售金额56万余元,李洋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赵海岩参与销售金额11万余元,张强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余元。2013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姜肇礼、夏卫中明知吕文海、王立勇、赵海岩等人购买元明粉颗粒冒充化肥销售,仍向其销售元明粉颗粒。姜肇礼销售金额人民币13万余元,夏卫中销售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经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检测中心检验,查获的化肥氮磷钾含量远低于国家标准,属伪劣产品。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海、王立勇、王一博、李洋、姜肇礼、张强、赵海岩、夏卫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吕文海、王立勇、王一博、李洋、张强、赵海岩系共同犯罪,吕文海、王立勇系主犯,王一博、李洋、张强、赵海岩系从犯。姜肇礼、夏卫中系共同犯罪。王一博、夏卫中犯罪后投案自首,赵海岩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属立功,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吕文海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王立勇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王一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姜肇礼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张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赵海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夏卫中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吕文海、王立勇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立勇提出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成立,可从轻处罚,判决驳回吕文海的上诉,改判王立勇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维持一审对其他被告人的判决。

        第七起 刘玮琪、刘永强、吴绍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

        被告人刘玮琪、刘永强、吴绍斌分别为甘肃甘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种子质量检验员和员工。2009年,刘玮琪将未经国家农作物种子管理委员会审定,自行培育的玉米种子命名为“硕单5号”,并自行设计了印有国审品种“硕单5号”的种子包装袋,指派吴绍斌印制。刘玮琪租赁生产线,刘永强、吴绍斌负责加工分装和接待客户,吴绍斌还负责车辆调配及对外发货。2009年12月,黑龙江省种子经销商将从甘丰种业购进的“硕单5号”玉米种子2.4万斤销售给黑龙江省肇东市9个乡镇的农民,农民播种后出现玉米不结棒现象,造成大面积绝产,经济损失人民币700余万元。经黑龙江省种子管理局确认,“硕单5号”玉米品种既没有经过国家审定,也没有经黑龙江省审定,该品种不允许销售。经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硕单5号”玉米种子属严重越区种植,是不能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正常成熟的品种,造成该玉米籽粒不具备收获价值和商品价值。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玮琪、刘永强、吴绍斌违反种子管理法规,明知“硕单5号”玉米种子未经农作物品种审定,而进行生产、销售,致使农业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刘玮琪系共同犯罪主犯,刘永强、吴绍斌系从犯,吴绍斌犯罪后投案自首,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玮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永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绍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刘玮琪、刘永强提出上诉。我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八起 赵海侠、张春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赵海侠、张春阳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爱国村生产猪皮冻。在生产过程中,二被告人为降低成本,向熬制的汤料内添加工业用橡胶复核配合剂及硫酸铝铵,用以增加猪皮冻的硬度并防止过快腐败。二被告人将生产的猪皮冻销往齐齐哈尔市市区及周边区县和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等地,销售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经齐齐哈尔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二被告人生产的猪皮冻铝含量为23mg/kg。经齐齐哈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二人生产猪皮冻时添加的橡胶复核配合剂主要用于工业原料,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非食品添加剂,严禁食用;铝含量为23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食用可对人体造成危害。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海侠、张春阳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海侠、张春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第九起 许宝芹、孙德坤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012年1月1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聘任被告人许宝芹为检疫员、被告人孙德坤为辅助检疫员,并指派二人负责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兴旺屠宰厂生猪屠宰进行检疫。同年4月至10月间,二被告人在检疫过程中收受兴旺屠宰厂好处及误餐补助费,未经检疫,多次伪造检疫结果,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生猪胴体上加盖滚花检疫印章,导致1240头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心市场、横道市场、浙江省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等地区和单位。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宝芹、孙德坤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许宝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德坤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许宝芹、孙德坤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起 历庆军、田青青、杨丛志销售伪劣产品、职务侵占案

        201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田青青将126箱假冒天津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销售给被告人历庆军,销售金额人民币47万余元。历庆军在未核实发货方身份和资质,没有药品出库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将上述药品通过黑龙江宏伟大同医药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人杨丛志销售给该公司,销售金额人民币83万余元。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大庆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鉴定,上述药品为假药。在此期间,杨丛志利用其担任宏伟大同医药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向公司虚报进药价格的方式,侵占公款共计人民币70 770元,其中既遂44 850元,未遂25 920元。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历庆军、田青青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杨丛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杨丛志部分犯罪未遂,退还赃款,应依法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历庆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田青青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2538元;被告人杨丛志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此案判决生效时间是2014年6月13日。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对销售假药罪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销售金额上作出规定,该解释施行后,与本案中被告人历庆军、田青青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案件应以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