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情况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下列情况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备案后定期减征或免征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
(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单位,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由街道或企业自办的福利单位的自用房产。福利单位需满足两个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含25%)和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有困难申请 减征或免征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
2、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备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范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买卖房屋须在变更30日内报税
根据规定,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铁路、邮电、航运、金融、油田、煤矿、电业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房产,不论是独立核算单位,还是报账制单位,均应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新建、购进房产或者改变房产用途时,应于建成、购进或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房产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变更登记。房产产权变更(出售、赠送、分割)或房产扩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须在变更、竣工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手续。因房产产权变更改变纳税义务的,均从变更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新建、扩建和拆除报废的房产,均从房产竣工或停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征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