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赌游泳溺亡 酒友是否担责?

13.01.2015  21:01

        金某与杜某、王某、杨某本是好朋友,去年7月份的一天,几人相约吃饭,饭后杜某等三人与金某打赌,让金某下到江水中游泳,结果金某不幸溺水身亡。日前,痛失爱子的金某父母一怒将杜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最终三人承担了部分责任。

        2012年7月的一天,金某与杜某、王某、杨某几人相约吃饭,席间金某喝了不少酒。饭后几人步行回家,途经江边时杜某等三人突发奇想,与金某打赌,让金某下水游到江对岸。为了争口气,金某将衣物、手机等随身物品交给杜某后便下到江水中。游泳过程中,金某不幸溺水身亡。

        事后,金某的父母认为,是杜某等三人与儿子打赌才导致了悲剧发生,杜某等三人应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因此要求三人赔偿相关损失。

        杜某等三人则认为,金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醉酒情况下还下水游泳,其自身过错较大。在其下水前三人已经告诫他要想清楚,下水后见水位已经到金某腰部,三人曾让金某上岸,金某却一再坚持要继续游泳。发生溺水事件后,三人积极进行救助,因此不存在责任。

        金某的父母痛失爱子,几番索赔无果后,将杜某等三人告上法庭。

        日前,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金某是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应当预见游泳过江具有一定危险性。因金某过于自信,坚持下水游泳导致溺水死亡,金某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杜某等三人明知金某不会游泳,且在金某醉酒情况下与其打赌,在金某下水前还帮金某看管衣物等随身物品,没有尽到阻止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杜某、王某、杨某对金某的死亡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