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农用车 依然构成“酒驾”

24.02.2016  11:47

        某日晚,张某酒后驾驶四轮拖拉机在饶讷公路S203线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依安县先锋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张某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张某辩称,自己虽然喝了点酒,但是驾驶的是农用车辆,速度慢,而且在晚上,路上车辆少,没有危险。但检察机关仍然以上述事实指控,认为张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无论驾驶的是何种机动车,只要酒后在公共道路上行使都是触犯法律的危险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