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20.07.2015  11:44

  黑建纪[2015]1号

  关于在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严肃工作纪律的规定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增强廉洁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确保把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建成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和廉政工程,特制定本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利用管理权限和职务影响,在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报批、招标、资金管理、建筑材料采购、工程验收中,索取和接受回扣、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严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严禁违反规定干预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建设项目招投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授意发包单位将棚改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不得向总承包单位安排分包单位。不得泄露标底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信息情况。   四、严禁在采煤沉陷区棚改房屋征收工作中违法拆迁,不得干预房屋征收价格评估工作。   五、严禁在大宗建筑材料采购中指定材料供货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推荐和要求购买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不准向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等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严禁挤占、挪用、套现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   七、严禁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失职、渎职。   八、严禁在办理项目报建、规划、征收拆迁、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合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违规审核,弄虚作假,显失公平、公正。   本规定由住建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查实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适用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