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5〕45号)
22.09.2015 10:08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黑龙江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015年9月23日至25日分两组开展《条例》立法调研工作,请协助安排有关调研事宜。
一、 参加调研单位范围
当地安监、质监、工信、煤炭等部门,2—3户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参会人员为相关单位科级以上负责同志,具体参会人员请各地确定。
二、调研重点内容
(一)相关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二)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相关部门是否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的具体措施。
(四)《条例》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类是否合理。
(五)《条例》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六)《条例》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完备。
(七)结合我省和当地实际,提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
(八)希望《条例》能够解决哪些问题。
(九)其他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条例》立法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安战略的重大举措,此次调研事关《条例》立法的长期性、适用性和有效性。请各地认真组织,加强协调,确保调研效果。
(二)周密安排。进一步细化调研方案,合理确定参会人员,确保能够反映各个方面、各个行业领域的立法诉求。
(三)加强研究。请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重点调研问题,提前通知到所有参会单位和参会人员,结合实际开展研究,认真准备意见和建议,届时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提交调研组。
联系人及电话:
段滨生,0451—87010922、18104605838(大庆、齐齐哈尔市);
周凤江,0451—87017033、18104605839(佳木斯、鹤岗市)。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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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15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