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旅办发〔2014〕35号
各市(行署)旅游局,省森林旅游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旅游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旅游局:
现将省政府消安委制定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黑消安发[201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旅游局
2014年6月20日
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公安部工作部署和要求,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由孙永波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赵亚光同志、葛相君同志任副组长,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公安消防总队设办公室,由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葛相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亲自带队督办,加强调度指挥,层层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三、整治措施
(一)组织实施综合整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对第十批政府挂牌督办的省、市、县三级重大火灾隐患,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对逾期未整改销案的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各地排查出的区域性火灾隐患,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城管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纳入本地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升级计划统筹改造;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经营、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封、取缔。各地开展综合整治期间,要对本行政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普查,对非法、违法建筑和单位进行彻查,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对排查出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逐一做好记录备案,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措并举铁腕整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用足用好责令“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拘留等执法手段,从严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提请政府依法决定。同时,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通报发改、工信、工商、旅游、金融、保险等部门,推动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三)社会舆论监督整治。积极协调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并组织媒体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压力。要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警示牌,注明责任主体、督办部门、整改期限,接受群众的监督。并充分发挥“96119”举报投诉热线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对群众举报重大火灾隐患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调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整治的积极性。
四、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5月27日至6月30日)。各地要向当地政府做出专门报告,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整治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对已排查出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前期排摸的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确定,力争摸清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底数。同时,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对重大火灾隐患具体情况以及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逐个确定整治计划,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分级制定整治标准。各地要积极协调各级主流媒体、政府及部门网站、各类政务微博开辟专栏,按照集中整治工作进程,跟踪报道工作进展、曝光单位名称、具体隐患,而且要曝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信息以及隐患整改进程,形成强大的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舆论声势。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在省级媒体设立专栏,对各地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区域性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深度剖析和集中曝光。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摸底情况请分别于6月10日和25日前报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4年7月1日至9月20日)。各地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签订责任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街道)、村(居)等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进行各层级、各条线的部署发动。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同时,组织辖区公安消防部门制定针对性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各地要充分运用好各级主流媒体开设的整治专题、专栏,设立曝光平台,持续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宣传好的整改经验和做法,对隐患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压力。各地向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的同时,要一并报送隐患成因、整改难度、处置办法等相关文字以及视频资料。全省每周将组织开展1次集中隐患曝光行动,各地要及时整理和总结正负两面典型,每月初上报,为中央级、省内新闻媒体深度采访报道提供更多有价值材料。从6月起,各地每月25日前向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9月21日至10月10日)。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的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地要积极总结固化常态化整治经验和模式,探索研究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案。各地专项行动总结请于9月30日前报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形势,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组织领导责任,深入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作,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切实解决一批影响本地区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本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整治,统筹兼顾。各地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向政府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的,一律曝光。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各地要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成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家论证组,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对整治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组织专家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论证。同时,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等重点工作、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找出薄弱环节,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各地公安、安监、工商、城建、文化、商贸、旅游和新闻等部门,要依法履责,联动配合,结合行业、系统的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及时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四)严格督查,落实责任。各地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对督办制度不落实、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并因此引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成立督查组,对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隐患连片的地区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通报批评。凡是应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不确定,应该整治的不整治,应该曝光的不曝光,弄虚作假慌报重大火灾隐患和整改销案情况的,一律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提请省政府把此次专项行动纳入2014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