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定期监审将有章可循
27.05.2016 11:5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办法》对我市可以实施价格成本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了规定,主要有: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内属于市级管理权限的商品和服务,如市区内城市供水价格,热力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销售价格等;以及目录以外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实施价格成本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三沟一河”污水处理项目、地下综合管廊入廊成本等。《办法》规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方式,确定和调整定期监审项目和监审周期,并及时予以公布”“监审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不超过三年”“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监审项目和上级机关要求实施定期监审的项目,在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实施定期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同种重要商品或者服务的所有生产经营者确定为被监审单位。生产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生产经营者作为被监审单位”。同时,《办法》规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的同一种重要商品或者服务,已实施定调价监审的,不再实施定期监审”,此外,《办法》对定期监审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办法》将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供稿单位: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7.05.2016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