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办护字〔2016〕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秋季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季节,也是近年来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案件与野生动物疫病的高发期。为加强2016年秋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坚决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6年秋季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打防共举,为野生动物保护创造良好局面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强化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工作要求,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契机,加强社会宣传,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声势,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活动,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高发势态,为野生动物安全迁徙和生息繁衍创造良好条件。一是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活动,集中力量查处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防止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蔓延。二是加大鸟类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强度,减少监测盲区,落实监测责任,严格执行疫病报告制度,开展主动预警,提升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彻底切断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三是加大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新规定,提高社会公众遵纪守法、主动拒食野生动物的自觉性。四是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保护管理政策,落实工作职责,形成长效机制,构建全国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综合治理“一盘棋”格局。
二、抓住重点,周密部署,铲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黑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扎实推进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的防控工作。一是严肃查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的监测巡护,强化对上述保护区域周边社区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来往交通要道的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对发现违法猎捕和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要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二是加强对非法繁育和经营利用、滥食野生动物单位的执法和监督,彻底清除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黑市。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宠物商店、餐馆、饭店、古玩店、网上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繁育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繁育野生动物,以及非法出售、购买和利用象牙、标本、乐器等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店内(网上)合法展示、店外(网下)非法交易”的商场(电子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交易的,要抓住线索、一追到底,严肃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公安、海关等部门,禁止以罚代刑等情况发生。三是强化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全面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并根据鸟类迁徙变化及时调整重点监测区域布局,加密监测巡查线路,落实监测岗位职责,做好信息报告和节假日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候鸟等野生动物的异常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控制”,严防可能的疫情扩散危害。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繁育场所特别是鸟类繁育单位的监测和隐患排查,指导落实消毒、免疫等卫生防疫措施;积极做好活体鸟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隐患排查,努力切断野生动物疫病传播途径。
三、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形成联合打击的强大声势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林安发〔2016〕121号)总体部署,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保护执法实施方案。一是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中的牵头、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建立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并鼓励民间保护团体、志愿者有组织地参与专项行动,壮大保护力量,形成部门配合、区域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二是加强信息核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和区域信息通报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解决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线索发现难、调查取证难、人员处理难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效果。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要积极组织协调当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通过开设宣传专栏、制作专题宣传片、进行专家访谈、涉案人员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曝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典型案件,通报有关机构和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营造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震慑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经营利用活动。四是建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机构及人员信息通报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执法检查中查处的违法机构及人员,要将有关信息通报工商、公安、海关、质检等执法部门,由其在相关领域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五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本辖区的保护执法行动,并根据本地区鸟类等野生动物迁徙的规律确定不少于30天集中执法期。集中执法结束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不足,对保护执法中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保护司 陈涤非
电 话:010—8423857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