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2014〕—79号)

01.10.2014  23:49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100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部署,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 “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无证开采、无资质施工和采掘工程层层转包、违规分包等行为,重点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双十条”规定,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三)将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地下矿山
1.开拓系统投影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避灾路线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井下避灾路线和安全标志不全、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3.矿区范围内采空区情况不掌握或不清楚,未及时填绘图纸、监测及治理的;井深超过800米的矿井未安装地压监测系统的。
4.未按照规定时限强制淘汰19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的。
5.矿区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没有矿区水文地质图或图纸不准确的;探放水制度、防治水措施及水害应急救援措施不落实的。
6.未按规定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7.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露天矿山
1.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防排水系统图、采场开采现状图、排土场现状图等测绘不及时、填绘不准确,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2.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小于300米的。
3.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边坡参数,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监测的。
4.小型露天采石场没有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的;没有按设计严格控制台阶(分层)参数的。
5.排土场没有进行专门地质勘探的;不按设计进行排土的,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等参数设置不合理的。
6.没有爆破设计或不按设计进行爆破作业的;未经批准采用浅孔爆破作业的;采用扩壶掏底崩落爆破方式的;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7.山坡露天开采的露天矿山未按设计设置山坡截洪沟的;进入凹陷开采阶段的露天矿山和采石场未设置排水设施的。

      (三)选矿厂和尾矿库
1.选矿厂破碎系统未配备除尘设施、未配备粉尘浓度检测仪进行经常性检测的;破碎车间和烘干车间通风条件不良的。
2.将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尾矿库周边环境、平面布置、排洪设施、尾矿坝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
4.“头顶库”未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三边库”未按规定安装人工监测设施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不可靠的。
5.未编制年度、季度作业计划,未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超设计排放尾矿的。
6.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的;擅自改变筑坝方式,不按设计堆筑子坝的。
7.未及时履行闭库程序的;未履行相关手续回采利用尾矿的。

      四、时间安排及检查方式
      专项行动从2014年10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检自查阶段(10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部署专项行动,制定具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制定自检自查方案,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整治内容,特别是“双十条”规定,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要对矿山和尾矿库所有图纸进行一次专门梳理,及时测量、填绘,全面真实反映矿山和尾矿库状况。自检自查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1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检自查的基础上,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等方式,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暗查暗访,掌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企业自检自查情况,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整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对辖区内的重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检查要达到全覆盖,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重的企业要进行“回头看”抽查。对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企业承包工程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层层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等问题。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省安全监管局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查暗访,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根据情况适时组织各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促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市(地)要认真总结成果,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并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同一企业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上限处罚或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因此导致事故的,在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县区、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或行动期间事故多发的地区,要逐级开展约谈警示。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地区,要约谈当地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三)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专项行动。要改进工作方法,解决“一罚了之、一停了之、一挂了之、一开了之、一发了之”现象。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四)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线索,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非法违法企业要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并按上限处罚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曝光,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