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4.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6.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8.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 现实侵害危险 跟进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存在的安全隐患,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尽责,并持续跟进监督,切实保障“车轮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广福乡潮水村的G322国道和湘桂铁路附近两座新的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建成通车,但位于G322国道附近两座旧的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未按要求同步拆除。因长期缺乏管理维护,两座旧桥的桥梁混凝土栏杆多处断裂、栏杆断裂面倾向铁路,存在桥梁垮塌引发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铁路部门多次向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函沟通协调,因涉及不同监管部门,各方责任交织,两座旧桥一直未拆除,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宁铁检分院)在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中,原南宁铁路局(现更名为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局集团公司)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寻求帮助。2019年7月,经南宁铁检分院督促推动,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会同南宁局集团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护路办)、永福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召开现场协调会,与会各方一致同意拆除两座旧桥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但截至2019年10月,旧桥拆除工作仍未进行,铁路运行安全隐患仍然存在。
2019年11月25日,南宁铁检分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办案人员再次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比核实,并进行无人机拍摄,向永福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等铁路部门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就旧桥存在的安全隐患专门咨询铁路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在调查中发现,该处线路日均有25对客货列车驶过,极易引发严重的铁路交通安全事故。2017年11月曾经发生一大型载重货车违规驶过其中一座危桥时,不慎滑落至铁路侧沟内侵线,与驶过桥下的旅客列车发生刮碰,导致铁路线路中断近7个小时的严重事故。2019年12月23日,南宁铁检分院向永福县人民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铁路护路联防、安全管理等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永福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分管领导当即表态“照单全收、大力支持、全力配合、深入整改”,协调做好停电、交通管制等工作,配合施工单位作业,成功拆除两处旧桥,并清理现场和封闭原有旧桥通道。南宁铁检分院通过公益诉讼“回头看”跟进监督,发现两座旧桥均已被成功拆除,旧桥两端砌筑了1.8米高的挡土墙进行封闭,设立了“严禁通行”警示标志,彻底消除了两处铁路安全隐患。
南宁铁检分院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与南宁局集团公司建立依法治企、检企协作联席机制,会签《路外安全环境突出隐患定期通报和联合检查治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南宁局集团公司将辖区内106座公路上跨铁路桥移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属地管理,督促地方行政机关投入资金1311余万元整治公路上跨铁路桥,推动解决湘桂线、南防线、玉铁线等5座公路上跨铁路桥的安全隐患。自治区护路办连续三年将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行动”以及相关公益诉讼办案活动纳入其工作要点。
【典型意义】
上跨铁路立交桥因权属划分、移交手续等历史和现实因素,具有跨地方行政区域、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区、跨铁路局辖区的监管难点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两座危桥存在现实侵害危险、各方责任交织、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职的实际情况,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强化路地沟通协调,推动解决了存在三年多的危桥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难题,得到了铁路部门的充分肯定,认为“起到了其他职能部门和铁路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
2.湖北省孝感市违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预防性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建筑物退让铁路安全距离不达标、小区围墙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规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清理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涉铁建筑规划许可审批。
【基本案情】
2019年,武汉钰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钰灏公司)获得了孝感市孝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孝南区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孝南经济开发区的武孝城际铁路孝感东特大桥东侧开发建设还建房项目,施工现场已开挖的基坑深度约7米。按照规划建成后的主建筑物共26层,高78.3米,楼栋距离铁路桥梁外侧仅14.89米,远低于《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建筑物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20米的标准。同时,该小区围墙距离铁路桥梁外侧仅8.76米,未达到《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12米距离,侵入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根据该项目规划,建成后的住宅楼距离武孝城际铁路线路过近会导致高铁运行和群众生活的双重安全隐患,一方面,工程建设时的基坑开挖和打桩等施工可能会影响铁路桥梁的稳定,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另一方面,高铁运行时产生的噪音、震动也会干扰居民的安宁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武汉铁检院)通过与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高铁工务段建立的线索移交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线索,并于5月27日正式立案。经调查核实,孝南区规划局作出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运用从铁路中心线起算距离的方式,而非法定的从铁路桥梁外侧起算的方式,致使该规划方案的实际退让距离仅14.89米,远低于20米的规定标准。另查明,孝南区规划局在作出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曾向湖北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函询,该公司书面回复称由于铁路已开通运营,沿线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经武汉局集团公司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并由企业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后方可施工。但该局并未将规划建设方案报送武汉局集团公司审查。
2020年6月17日,武汉铁检院依法向孝南区规划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指出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问题,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高铁运输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发出检察建议后,武汉铁检院于2020年7月23日与孝南区规划局当面座谈,进一步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同年7月28日,孝南区规划局向武汉铁检院作出书面回复,称已成立工作专班,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制定整改措施,撤销了前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指导武汉钰灏公司重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的规划许可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报请武汉局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再予核发。
办案中,武汉铁检院还发现《孝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试行稿)》规定的建筑物退让铁路距离为12米,不仅远低于法定的20米,更达不到现行高铁的安全标准,可能会误导辖区内各规划部门的实际工作。因此,武汉铁检院向编制上述规定的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与孝感市相关主管部门和铁路主管部门联合论证,参照湖北省有关规定,制定合法合理的技术标准并下发实施。目前,孝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明确告知辖区各规划部门,在具体工作中不再适用该试行稿,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注重风险预防理念,既治末端,也重前端,防未病、治未然。针对已经规划、尚未施工的房地产项目可能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问题,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角度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既从源头上消除了高铁运行安全隐患,也避免了建筑完工、“米已成炊”后再整治所需的巨大经济成本。另一方面,结合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规划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其清理、完善相关技术规定,从根本上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面、教育一片的效果。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禁牧区违规放养马匹危害沙漠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沙漠铁路生态保护 公开宣告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禁牧区放养马群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甚至逼停列车等情形,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部门、养马村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推动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治理。
【基本案情】
包兰铁路是中国第一条沙漠铁路。近两年来,包兰铁路中宁县石空镇至余丁乡区段多次发生村民放养马匹跨越铁道、逼停列车事故,特别是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据不完全统计,至少发生14次马群在铁路边食草、穿越等危险情形,并发生3次逼停列车事件,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仅破坏沙漠铁路沿线生态环境,也严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4月,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局集团公司)银川工务段向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银川铁检院)反映该线索。银川铁检院经调查查明,涉案地段的马匹主要为中宁县余丁乡金沙村村民饲养,余丁乡人民政府、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对在禁牧区内放牧的行为有行政监管职责。2020年5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银川铁检院对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中宁县余丁乡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同年5月29日,该院联合中宁县政法委护路办共同主持召开安全隐患整治推进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护路办、兰州局集团公司银川工务段、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余丁乡政府以及金沙村等4个村委会干部和20余名养马村民代表参加会议。银川铁检院在会上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公开宣读并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禁牧封育管护职责,对违反禁牧者进行处罚,做好村民教育监管。加强与铁路部门日常沟通,及时发现并消除影响铁路安全隐患。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承诺将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消除铁路安全隐患。同时,检察机关还结合铁路安全事故案例和图片,对村民们进行现场法治宣传。村民们当场签订承诺书,并承诺尽快将马匹送到相邻的内蒙古牧区寄养或出售,对不能及时处理的进行圈养,保证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放牧散养。
随后,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和余丁乡政府联合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整治偷牧专项清理活动,共出动150余次,对包兰铁路沿线采取拉网式巡查,清除游牧马匹及散养羊只,抓获偷牧羊群20余群2600余只、马匹13批,罚款2.4万元。同时,加强对沿线务农人员教育,对偷牧、抢牧、放牧的牧主依法采取措施,督促其下山进行舍饲圈养或者上市销售。余丁乡政府组织人员逐一排查全乡养马户,签订封山禁牧及安全责任管理书18份,发放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彩页200余份,宣传违法违规放牧、危害铁路安全的法律后果。县自然资源局与各乡镇建立联合巡查长效机制,成立联合稽查队,组织网格员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向铁路部门反馈有关情况,确保禁牧封育、生态保护、铁路安全目标全面实现。截至目前,该路段再未出现马匹逼停列车等危及铁路运行安全的情况。
【典型意义】
动物侵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是“异物侵限”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案中,部分牧民在禁牧区放养马匹,并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既违反了禁牧封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又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检察机关邀请省、县两级政法委护路办参加隐患整治推进会,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禁牧封育、保护生态、保护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责任,推动多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清理。同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传,注重保护牧民合法增收,促使地方政府就牧民的合法利益做出妥善安排,在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达成共识,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4.江苏省南京市小区树木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类案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居民小区树木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安全隐患,兼顾铁路安全公益保护与小区居民私益保护,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推动解决铁路安全隐患,又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推动社会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建于十多年前,有三幢居民楼靠近京沪铁路,小区建成时,物业为防尘降噪,在靠近铁路的围墙处种了40多棵小杨树。十多年后,小杨树已长成20多米高的大树,有的枝叶越过围墙伸向铁路。树木到铁路的距离小于10米,树木与线路中心最近距离约8.5米,树枝距带电体最小距离仅1.2米,违反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距离的有关规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不仅给京沪铁路运行造成安全隐患,也影响到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7月,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运管公司)上海维管处南京维管段将该线索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京铁检院),该院对线索进行现场核实后,决定立案调查。经查,南京维管段于2015年初就开始整治此处危树隐患,但因业主不理解不支持,部分业主认为在小区范围内种植树木防尘降噪是其合法权益,该问题历经5年之久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市区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为10米。1—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经现场测量,小区内杨树距离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距离仅有6.3米,树枝距铁路高压供电设备最小距离仅1.2米,树木一旦倾斜、倒伏或受风力影响,可能影响铁路线路或电力安全。2020年8月5日,南京铁检院向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及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危及铁路安全的杨树进行依法处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收到检察建议后,南京市绿化园林局和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在南京铁检院的沟通协调下,由检察机关、社区居委会和铁路部门三方商定治理方案,并积极督促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联合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向靠近铁路的三幢居民楼居民逐户登门宣讲,播放事故视频等视听资料,解释法律规定以及安全隐患的严重性。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取得了绝大多数业主的理解支持,并逐一在治理方案上签字认可。根据治理方案规定,危树处置工作以各栋居民楼间便道为界,将施工区域划分为三个部分,对靠近铁路的34棵杨树修剪至6米左右,确保树木不再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对靠近居民楼的12株杨树修剪至8米左右,可以适当防尘减噪。
2020年8月24日至28日,铁路管理单位按照治理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园林公司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9月2日,南京铁检院到现场跟进监督,确认持续5年之久的铁路安全隐患得到解决。铁路部门表示,会加强日常巡视监控,一旦发现树木高度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将及时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社区及小区业委会均表示,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一旦树木高度越过保护红线,将协助做好树木修剪工作。
在办案过程中,南京铁检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对江苏省内威胁铁路安全的树木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存在威胁铁路安全的树木问题800余处。目前已经根据隐患级别对隐患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铁路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会,了解、跟进隐患整治情况,将公益守护的端口前移,切实服务保障铁路运行安全。
【典型意义】
铁路两侧的树木枝杈侵入铁路限界引起的危树问题,已经成为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铁路部门、小区居民的沟通协调,注重释法说理,让小区居民从隐患整治的阻碍者变成铁路安全的参与者、守护者,既消除了多年来的铁路运行安全隐患,又最大程度保障了附近居民降噪防尘的需求,取得了公益和私益的和谐双赢,实现治理价值最大化。
5.浙江省杭州市砂石料场违章作业侵入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章作业 异物侵限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 民营经济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铁路沿线违章作业侵入铁路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危害铁路运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协调解决涉事企业实际困难,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杭州国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润公司)的一处砂石料场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境内,处于宣杭铁路供电塔之间的高压电线下方,电力接触网的绝缘安全范围为最外两侧电力线水平向外7米并垂直于地面的闭环空间。该砂石料场在作业过程中,常年存在侵入铁路架空电力线路绝缘安全范围的情形,并在2019年1月造成铁路接触网跳闸事故,导致列车停运。事故发生后,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局集团公司)杭州供电段曾与该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反复沟通,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1月,上海局集团公司杭州供电段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移送该线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交由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铁检院)办理。杭州铁检院收到该线索后,商请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拱墅区检察院)协助调查,两院派员组成办案组以实地勘验、询问走访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查,现场堆积的砂石料达数万方,并有挖掘机以及渣土车等大型设备在电力线下作业,砂石堆、设备与电力线的距离均不满足电气化铁路绝缘安全范围要求。同时,该砂石料厂在铁轨边搭建了长度约200米的彩钢瓦房,彩钢瓦属于漂浮物,大风时容易悬挂、触碰铁路架空电力线造成电力短路,或入侵铁轨威胁铁路运行安全。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康桥街道办)未依法全面履行辖区内保障铁路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安全的法定职责。
2019年12月24日,杭州铁检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在拱墅区检察院协助下,先后与杭州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拱墅区住建局、康桥街道办等单位进行诉前磋商,就砂石料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沟通交流。2020年1月3日,杭州铁检院向康桥街道办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责令杭州国润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安全范围内的制砂设备、彩钢瓦并清除现场砂石。期间,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发现该砂石料场所在地块系杭州国润公司向当地经济合作社承租,其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部分区域系违法承租,该场地整改将连带影响涉案企业其他合法场地的正常经营,该民营企业将面临惨重经济损失。为同时保障铁路安全和民营企业有序健康发展,检察机关组织康桥街道办、当地经济合作社、杭州铁路部门、杭州国润公司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多轮协商,一方面做好释法说理,促使杭州国润公司充分认识到其违法承租和经营行为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由当地经济合作社择址另行安排场地交由杭州国润公司继续经营。2020年5月18日,涉案企业已有序清理现场砂石,拆除彩钢瓦房,停止该处砂石料场的运营,安全隐患被彻底消除。在本案办理基础上,杭州铁检院联合拱墅区检察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对拱墅区铁路沿线隐患进行集中摸排,共办理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件,起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砂石、彩钢瓦等漂浮物侵入铁路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是“异物侵限”类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常见类型。本案中,杭州铁检院和拱墅区检察院坚持“一盘棋”思维,由杭州铁检院主导,拱墅区检察院密切配合,路地双方发挥各自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推动解决危及铁路安全的重大隐患。在依法监督的同时,主动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大局,积极帮助解决企业经营困难、降低风险损失,实现保障高铁运行安全与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
6.重庆市垫江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易燃易爆物品 违规下穿铁路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问题,分别向铁路行政监管部门、地方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工作函,促成路地双方协同履职,推进涉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形成解决系统性问题的示范效应。
【基本案情】
渝万高铁(垫江段)于2012年开工建设,当地燃气企业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关于地下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应加套管等安全建设标准要求,未对埋设在铁路线下的天然气管道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并违规在铁路线下新安设天然气管道12处。渝万高铁于2016年11月开通运行,上述安全隐患存续至2019年仍未被查处治理,严重危及铁路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4月,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铁检院)接到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关于上述线索的反映,成立办案组进行立案调查,牵头组织垫江县人民政府、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及7家涉事燃气企业,沿43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垫江段)进行了为期近2个月的现场调查,逐一查明高铁沿线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安全隐患35处,并主导明确各涉事企业的整改责任。经调查发现,重庆市垫江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对此类铁路线下安全隐患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19年8月和9月,重庆铁检院分别向垫江县经信委、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渝万铁路已查明的涉铁天然气安全隐患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各责任单位整改,并对辖区涉铁燃气安全状况进一步监督检查,与成都局集团公司沟通建立重大隐患报告、初查确责长效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单位在检察机关督促下多次组织涉事企业对话磋商,监督涉事企业根据35处隐患的成因和现状,分类设计方案,分批施工整改,经成都局集团公司重庆工电段验收合格,彻底消除了这35处安全隐患。同时,重庆铁检院坚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以工作函的形式与渝万客运专线沿线各区政府进行磋商,打消了行政机关顾虑,正面引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查自纠。沿线行政机关依托检察机关搭建的联合调查组平台,对247公里渝万客运专线全线开展了涉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的专项排查,陆续查明并解决了113处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
天然气管道违规下穿铁路的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是广泛存在于渝万客运专线的线下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创新办案方式,邀请铁路监管单位、天然气行业监管单位、铁路运营维护单位以及各燃气企业派员与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有效化解铁路建设、管道规划等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的办案困难。综合采取诉前检察建议和诉前磋商等手段,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合作共识,以点带面推动铁路线下重大安全隐患系统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7.山西省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取水危害高铁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违法取水 区域性沉降风险 水资源保护 保障民生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铁沿线违法抽取地下水,可能导致地面区域性沉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的问题,依法向铁路沿线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因地制宜解决系统性安全隐患。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同时,充分考虑替代水源问题,向地方行政机关提出合理整改建议,协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灌溉用水需要。
【基本案情】
位于山西省境内的大西高铁沿线两侧地下水禁采区范围内共有52口抽水井,跨涉晋中、临汾、运城3市的平遥、祁县、洪洞、霍州、闻喜、襄汾、尧都、永济8县(市),主要用于周边群众日常生活饮水或农业灌溉。在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抽水,一方面会使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水量减少,形成降落漏斗,导致岩溶塌陷,地表污水及劣质潜水通过塌陷段渗入,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影响水质。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地下水与沉积物的压力均衡失调,松散堆积物被压缩,从而引起地面沉降、建筑物开裂,严重破坏地质,使高速铁路桥墩出现区域性沉降,严重危及高铁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铁工务段向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汾铁检院)移送上述线索。临汾铁检院进行线索研判后,决定成立专案组开展违法抽水井整治专项行动。同年6月17日和18日,临汾铁检院对涉案的8县(市)水利部门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现场核查,大西高铁修建以前,涉案抽水井均已存在,现为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和灌溉用水主要来源。在无替代性水源的情况下,如果立即封闭现有水井,会给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带来极大不便,不利于保障民生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摒弃就案办案的思维,研究确定了以服务“六稳”“六保”为总体目标、兼顾高铁运行安全隐患治理和人民群众农业生产生活用水保障的办案思路。2020年9月17日,临汾铁检院向涉案8个县(市)水利局分别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辖区内大西高铁沿线地下水禁采区违法抽取地下水的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杜绝地下水禁采区采水行为,维护大西高铁运行安全。同时,临汾铁检院与沿线8个县(市)政府、护路办、水利部门、发改委,17个乡(镇)党委政府及铁路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立足统筹隐患治理和保障民生,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协同治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水利部门、乡镇政府高度重视,铁路单位积极配合,安排专人迅速核实涉案52口水井的方位、口径、井深、配套附属设施等情况。随后,各相关县(市)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整改,结合当地实际,采用集中供水管网铺设、重新选定替代水源方位或者直接补偿等方式解决群众用水问题,制定整改计划,积极推进整治。目前,涉及3县(市)的4眼违法抽水井已完成封填,涉及5县(市)的48眼违法抽水井已制定替代水源处置方案,申请资金、凿井、填井等替代水源置换工作正有序推进。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季节性等因素影响,依托专项行动持续跟进监督,个案办理和专项行动成效逐步显现。
【典型意义】
在铁路沿线地下水禁采区打井取水,因历史问题和现实困难交织,整改难度较大。本案中,临汾铁检院充分发挥跨区划管辖的办案优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以专项行动为抓手,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综合运用封填、替代水源等整治手段,统筹保障涉及高铁运行安全的国家利益和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民生利益。
8.湖北省阳新县违规养殖畜禽危害铁路运行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畜禽规模养殖 铁路运行安全 变更诉讼请求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危害铁路运行安全、污染铁路沿线环境的行为,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只履行部分监管职责,违法养殖行为一直存在,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有效保护了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位于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的阳新县华实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华实合作社)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动物防疫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华实合作社擅自在武九客专铁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其中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面积为293平方米。养殖的羊等畜禽频繁侵入铁路线路内,多次发生逼停列车事故,严重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同时,在铁路箱涵内堆放杂物,畜禽粪便、污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也污染了铁路沿线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2月10日,铁路部门向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阳新县院)移送该线索。经初步核实,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华实合作社违反了上述规定,严重威胁铁路运行安全,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阳新县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立案。同年1月16日向阳新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因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且2020年4月再次发生了华实合作社养殖的羊进入铁路线路内与列车相撞并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同年6月22日,阳新县院联合铁路工作人员再次对华实合作社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并未得到制止。阳新县院再次主动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磋商,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并书面回复履职情况。同年8月18日,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复称,已要求华实合作社迅速停止猪牛羊鸡混养、放养行为;已发函建议浮屠镇人民政府迅速将华实合作社现有养殖栏舍进行关闭搬迁;对华实合作社的粪污处理进行了改造;加强了对华实合作社的监管,落实了监管责任人。2020年9月30日,阳新县院和阳新县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护路办)、铁路部门、行政机关等共同对华实合作社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华实合作社仍在生产经营,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依然持续。
【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阳新县院向阳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阳新县农业农村局虽然对华实合作社养殖场前述违法情形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是对该养殖场选址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等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导致铁路行车安全和生态环境持续受到侵害,请求判令阳新县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阳新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华实合作社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并联合黄石市生态环境局阳新县分局、浮屠镇人民政府等依法对华实合作社养殖场实施了拆除。
2020年10月22日,阳新县院审查认为,虽然阳新县农业农村局已在诉讼期间依法履职,但其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怠于履职,既未按时回复也未积极整改,期间再次发生逼停列车的安全事故,导致公益损害进一步扩大,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阳新县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职的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阳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县护路办高度重视,组织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及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典型意义】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养殖的畜禽侵入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严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重大的现实侵害危险。检察机关及时介入,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针对行政机关仍未有效整改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彻底消除了铁路重大安全隐患。邀请行政机派员旁听庭审,推动形成多方发力、齐抓共管、通力协作的高铁安全防护综合治理格局。
9.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法建设 堵塞河道 铁路交通安全 撤回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基本案情】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368+231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2018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工务段主动向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铁检院)移送该线索。包头铁检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并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2019年8月8日,包头铁检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疏通K368+231等六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对阻碍行洪的农作物及树木进行清理,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其行洪能力。
2019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368+231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检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2020年2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疫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为尽快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海勃湾区政府座谈协调,督促其成立由海勃湾区政府办、水务局、征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同年5月29日,海勃湾区征拆局与当地村民鲁某某签订征拆协议,拆除了其建设的房屋、大棚、圈舍共计5793平方米,自建住房271平方米,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作物,恢复了河道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全部消除。因海勃湾区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10.河北省邢台市非法采砂危害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禁采区的河道内非法采砂,破坏国家矿产资源,危害大桥运输安全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手段,多措并举推动解决安全隐患,切实维护高铁大桥运输安全。
【基本案情】
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的大沙河是重要的行洪河道之一,受利益驱使,盗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位于邢台市开发区范围内的京广高速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桥河道附近禁采区,发生多起非法采砂案件,多处砂石被盗采,临近的高铁大桥下及两侧砂土被挖后形成众多砂坑,严重影响行洪和堤防安全。部分大桥桥墩基础裸露,可能导致桥梁变形、塌陷,严重危及高铁大桥运输安全和高铁运行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开发区检察院)收到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的相关线索。该院经实地勘查发现,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附近多处砂石被非法盗采,河道内千疮百孔,部分桥墩基础裸露,在雨季即将来临之际,存在桥墩偏斜的风险,高铁大桥防洪安全存在重大隐患。2019年6月初,开发区检察院正式立案调查,对高速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下非法采砂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询问沿线村民、铁路部门等相关人员,调取行政机关职权清单及执法相关证据材料。同年6月12日,开发区检察院向邢台市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邢台市水务局作为该市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开发区高铁大桥附近禁采区存在违法采砂问题,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对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快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邢台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联合开发区农业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从四个方面进行整改。一是针对高铁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墩基础裸露问题,京港澳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于6月底完成了加固处理;二是针对高速与高铁之间的一处盗采遗留砂坑,经调查此盗采河砂行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盗采人已被开发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将积极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三是责成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将现有砂坑限期进行平整,加大河道巡查和监管力度,确保河道行洪能力和桥梁安全;四是针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开展了全市集中治理非法采砂专项活动,有效遏制河道私挖滥采现象,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2019年6月24日,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翟某某(在逃)租用武某某、曹某某在开发区留村镇南阳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内开荒占有的土地非法采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共计9528.58平方米,违法开采三类建设用砂共计57171.48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共计2858574元,回填费用共计1435825元。翟某某、武某某、曹某某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导致高诉铁路大桥、高速公路大桥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
【诉讼过程】
2019年11月30日,开发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4日,开发区检察院对武某某、曹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武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2.被告曹某某对被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沙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
2020年7月30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判令武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武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286843.11元;曹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八千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曹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将盗采砂坑恢复原状,如无法恢复则承担砂坑修复费用148981.89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在高速铁路大桥附近河道禁采区内非法采砂,不仅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破坏,也给高铁运输安全、河道行洪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一方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实现了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和铁路基础设施的双重目的;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刑事惩罚,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