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重塑架构着眼新常态下监管新诉求
□新设信托部、城市银行部,设立普惠部,明确民营银行、P2P监管归属等
□另一大亮点是简政放权,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责和权。银监会此前已在试验放权,比如微众银行的筹建是由银监会批准,但开业则由深圳银监局批复
□2月份新老架构混合试运行,3月1日起依照新机制运行
面临新形势、新常态,监管机构亦须应需而动。银监会昨日宣布启动2003年成立以来首次组织架构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此次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银监会拟于2月份新老架构混合试运行,3月1日起依照新机制运行。
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
针对此次组织架构改革,银监会酝酿半年之久,之后经历几个月报批程序。改革的思路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
银监会成立十多年来,不仅银行业总资产由原来的3万亿元增加到近170万亿元,更重要的是,中小银行和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快速发展,面临新形势、新常态,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
因此,此次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强化监管主业。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2个部门和一个事业单位,调整后的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
具体来看,撤销了原来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新设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新设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同时改造了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3个部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该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小贷、网贷的监管协调,这一架构设置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被纳入普惠金融范畴,体现了为民监管的理念。包括新设信托部,明确民营银行、P2P监管归属等均被认为将有利于引领其发展。
另一个更显监管透明度的改变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而不再是序号制。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此次改革的另一大亮点是权责厘清,简政放权,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
对于全国性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
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银监会此前已在试验放权,比如微众银行的筹建是由银监会批准,但开业则由深圳银监局批复。
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这一改革未来可能带来的一大变化是银监会各地分局负责人可能会依据其工作成效和能力而享有不同的权限。
不过就组织架构改革而言,此次调整仅涉及会机关,不调整各省局,银监会拟给予各省局局长充分的权力,各省局要跟进会机关改革亦要稍待时日。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并设有一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部门按照原有分工,继续履行与有关部委沟通联系、受理市场准入事项等职责。
据称,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对此次组织架构改革的要求是做到“对内无缝隙衔接,对外无感觉过渡”,银监会拟于2月新老机制混合试运行,3月起按照新机制运行。记者周鹏峰
编辑: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