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造影剂过敏致患者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14.03.2022  17:43


    2020年8月,患者余到某医院做甲状腺超声造影检查,不料在其注射造影剂准备进行检查时,出现了呼吸微弱、意识不清等过敏现象,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因余某家属与医院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2021年,起诉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要求医院给付90余万元赔偿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由于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且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仍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判断医疗活动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普通人的日常经验难以进行判断,需要凭借专门的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基础。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余某在使用造影剂过程中出现过敏性休克,与患者自身身体素质因素有关,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亦存在过错。余某死亡系自身因素及诊疗行为过错共同作用导致,建议原因力为50%。本次鉴定程序合法、内容详实、结论客观公正,故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确定由被告某医院对余某的死亡承担5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给付其父母、丈夫共计40余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