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最高罚3万元 咋样?
近日,省工商局发布《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我省实施的是1995年12月1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与之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新提出网购经营者应提供全面信息,经营者不得设置收取“餐位费”、“开瓶费”、“不允许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等内容。
网购经营者应提供全面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资质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经营者直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不得推诿;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
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
霸王条款、欺诈行为有规定
征求意见稿做出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利用明码标价或者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其它手段进行欺骗性价格表示等欺诈行为;经营者不得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设置收取“餐位费”、“开瓶费”、“不允许自带酒水”等内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
设霸王条款
最高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如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争议误工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经营者如违反规定设置霸王条款,将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纳入省人大、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力争今年完成项目。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可以登录黑龙江省工商局官网(www.hljaic.gov.cn)查阅全文,并于2015年5月1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工商局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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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