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毒品 违法受刑罚

31.07.2014  12:15

        近日,牡丹江阳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年2月中、下旬,一男子与被告人孙某联系,并向其以5 000元的价格销售了10克冰毒。后被告人孙某将购回的8.999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剩余1.001克冰毒分装于两个小袋内随身携带。同年3月9日早一男子再次与被告人孙某联系,欲向其销售冰毒。3月10日二人约好由孙某到牡丹江市客运站高东汉处取一个苹果手机盒,盒内藏有两小包冰毒。

        被告人孙某在取回手机盒回家途中,在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身上及随身物品中查获四包毒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四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10.97克。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冰毒10.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处以刑罚。被告人孙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被羁押的天数应予以扣除。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撤销(2012)阳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孙成斌宣告缓刑部分,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