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认真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22.07.2014  12:4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总局67号令)已于2014年6月17日公布施行,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绥化市安全监管局及时下发文件,采取多项措施做好《十条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一是提出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十条规定》的落实。要求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专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将《十条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之中,以完善的制度确保《十条规定》的落实。二是要求非煤矿山企业组织全员学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到熟记能背(《十条规定》将做为复审培训中应知应会的一项硬性内容,达不到不予以通过)、令行禁止。其他人员要做到准确把握、熟练掌握、身体力行。三是要求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要于9月30日前,在厂(矿)区门(井)口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的《十条规定》牌匾。同时,各企业要在重点区域、关键岗位粘贴悬挂《十条规定》,真正发挥警示警醒、自约自律的作用,切实把贯彻工作深入到非煤矿山企业的每个岗位、每位员工。四、严格执法,确保《十条规定》的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安全监管人员对《十条规定》熟知熟记,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做到熟练应用。今后,要把贯彻落实《十条规定》作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贯彻落实《十条规定》和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十条规定》宣传牌匾的,视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的行为,做为一项问题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通讯员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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