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非诉行政执行审查引入事先告知制度

31.03.2016  18:28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院行政庭在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坚持行政效率与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在审查程序中尝试引入事先告知制度。

  在案件受理后、审查裁定作出前,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可在指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提出抗辩或提交对其有利的证据。如被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提出了抗辩或提供了相关证据,办案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抗辩理由或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依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如被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可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直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通过此种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作出并送达后,被申请人异议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