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

30.09.2014  17:57

  生活报29日讯(记者 于海霞)经黑龙江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黑龙江省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29日,省政府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

  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

  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暂停实施)

  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暂停实施)

  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

  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

  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

  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

  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15、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16、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有关工业部分)

  17、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18、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认定

  19、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申报烈士审批

  20、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

  21、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

  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

  23、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确认

  24、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

  25、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

  2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2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定

  2、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3、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和省属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4、旅游领队人员资格证核发(暂停实施)

  5、煤矿矿长资格证(暂停实施)

  6、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批准

  7、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

  8、全省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侨务部门)

  9、28类食品生产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编辑: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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