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食品安全条例 进一步提升龙江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

29.06.2019  18:53

  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据了解,为适应党和国家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条例在“四个最严”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在建立最严谨的标准方面,条例增加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的内容;在实施最严格的监管方面,增加了重点环节检验检测项目和餐饮配送服务以及餐厨废弃物投放要求;在实行最严厉的处罚方面,对新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增加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条款;在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方面,增加了关于责任约谈的相关内容。

  条例综合考虑“三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和食品摊贩)入网经营对食品安全造成的风险,对促进食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拉动就业、推动创新创业的贡献,删除了提供入网餐饮服务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小经营凭食品生产经营核准证入网经营。针对“外卖”行业的“黑作坊”“黑加工点”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在要求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网销食品应当达到实体经营门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标准。条例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加工制作和配送服务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餐饮服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餐饮配送的容器和包装应当严密、安全、无害,并定期清洁、消毒,通过加贴封签或者其他方式,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

  为适应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安全防线的需要,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条例分别从建立制度、履行主体责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和加强部门协作等角度,对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进行了规定。根据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发展的实际状况,细化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鼓励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或自建质量追溯平台,推动实现食用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条例还对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等方面内容做出规定。(作者:闫紫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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