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新规发布

06.11.2017  11:06

  “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这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出台的《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为我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撑起一道“保护伞”。

  省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规出台,就是为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百姓餐桌。据了解,新规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

  “准入标准”是防患于未然的关键点,新规加强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停止其进场销售3个月。

  新规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状况,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每月对所有入场销售者全部食用农产品品种至少检验检测1次,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按照双方签订的质量安全协议约定作出销毁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将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作者:刘剑)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