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拟新规 无证供水最高罚十万
原标题: 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拟定新规| 无证供水最高罚十万,每季度公布水质安全信息
来源:ZAKER哈尔滨
13 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据了解,为了管好居民饮用水最后一公里,我省将从供水的卫生监管、二次供水的监测、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到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监测信息,供水要有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最高罚十万。
供水要有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四年
对于供水卫生管理,《条例(草案)》提出,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工艺要求,应当有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并保证正常运转;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违反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二次供水水箱,半年清洗消毒一次
针对二次供水卫生状况,《条例(草案)》规定,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同时,要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 ( 兼 ) 职卫生管理人员;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而且清洗、消毒前,向用户 ( 业主 ) 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 ( 业主 ) 公示检测报告;对清洗、消毒情况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每季度公布城市饮用水质安全信息
《条例(草案)》制定了公开水质信息的规定,要求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同时,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此外,市、县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从水源水到末梢水的水质检测、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