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山案”一审公开宣判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等人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行贿、单位行贿,被告人高山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李东哲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东虎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财产刑。被告人高山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被告人袁瑛、张立滨,勾结时任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高山,采用偷换存款单位预留印鉴、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段,将河松街支行存款单位账户资金转入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虚假公司或者空壳公司账户。李东哲、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以提现、转账、电汇等方式将资金转出,被李东哲、李东虎非法占有。2004年12月,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逃往加拿大。李东虎指使袁瑛、张立滨等人将李东哲、李东虎所控公司财务账目等资料销毁,李东哲指使他人将涉案资产变卖转移。李东哲、李东虎伙同袁瑛、张立滨骗取河松街支行资金,高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8.02亿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物合计人民币5.16亿余元、美元11万元。李东哲、李东虎、高山分别于2012年1月、2011年7月、2012年8月从加拿大回国投案,李东哲、李东虎拒不交代涉案事实及赃款去向,高山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哈尔滨顺合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使用伪造的车辆合格证、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作担保,骗取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昆仑支行贷款人民币2亿余元。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东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藏利伟、李东虎、蒋月仙,采用打电话、写勒索信等手段,分别向李旭光、陈耀忠、赵云立、李百川勒索钱款,其中既遂人民币1100万元,未遂人民币1500万元。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东哲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哈尔滨市电信公司财务部经理赵云立行贿美元40万元(折合人民币330.8万元),向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晓光行贿人民币700万元,向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贾哲行贿人民币200万元。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李东哲为其出资经营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中国光大银行大庆支行行长王继红行贿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东哲、李东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存款单位名义,伪造金融票据骗取银行资金,均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高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给李东哲、李东虎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李东哲、李东虎实际控制的五家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提供虚假担保,骗取银行贷款,李东哲、李东虎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李东哲、李东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李东哲为谋取非法利益和为其实际控制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分别构成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李东哲组织实施票据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系共同犯罪主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组织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实施单位行贿犯罪,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或直接实施多起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主犯;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多起行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李东哲敲诈勒索犯罪部分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依法从轻处罚;行贿贾哲犯罪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回国投案,对其所犯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所犯票据诈骗罪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李东虎积极参与票据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主犯;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积极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主犯,均应依法惩处,并应数罪并罚。李东虎主动回国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高山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高山主动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