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再添“动力”

24.08.2016  15:09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意见》日前发布。《意见》在加强科技成果持续供给能力、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激励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宽松环境等方面推出新规,为黑龙江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大助力。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意见》提出,提高科技成果持续供给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培育与产出。支持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支持额度的1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资金支持。

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最高300万元

意见》规定,实施企业技术成果研发后补助。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

鼓励并支持研制和购买首台(套)装备。对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研制单位,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省内首次应用首台(套)产品的单位,按产品单价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奖励上限为100万元。

股权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企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落实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税。

研发团队及个人优先处置科技成果

赋予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等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利用专项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逾期1年未实施转化的,资助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授权第三方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成果转化,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拥有科技成果转化的优先处置权。

其他职务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自完成科技成果之日起逾期1年不实施转化的,成果研发团队或完成人可自行实施转化。

处级正职领导可以参与技术入股

鼓励研究机构、高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获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担任处级的正职领导参与技术入股事宜,由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管理职务的科技人员参与技术入股事宜,报黑龙江省技术入股改革联席会议审批。

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成最低70%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为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

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应用“互联网+”科技服务模式降低科技成果产业化各阶段的创新创业成本,为全省初创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券以购买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交易额度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和示范区域,对优秀的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示范区域给予100万元奖励。

按照技术交易金额给予相应奖励和补贴

对绩效考评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200万元发展资金补助。

对购买省内外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将科技成果在省内进行技术交易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按照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同一年度同一技术交易项目的双方给予单方面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成果转化专员,负责技术难题的提炼及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成果转化对接,在给予企业的补助资金中可按照10%比例用于奖励。

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经费支配权

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让领衔科技专家有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更大的经费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动权。对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区别项目经费来源实行分别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界限,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要求,注重保护科技创新中的新生事物,注重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性和积极性。

仪器设备使用权可入股科技实体

与驻省央企、中直研究开发机构探索二级、三级单位的多元股权合作机制。深化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市场化改革,做好研究开发机构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鼓励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鼓励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现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

 

来源: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