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审核备案工作制度

14.06.2014  00:03
  一、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二、责任人

  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三、承办事项依据

  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每年对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建立的函授站以及省内高等学校在学校所在地以外建立的函授站进行审核备案。

  四、审核备案程序及时限

  1、函授站首次备案,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将设立函授站的可行性报告、设站单位验资证明以及函授站管理的规章制度等一系列相关材料报高教处,由函授站工作管理岗位负责人受理。

  2、首次备案的函授站,在黑龙江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人才培养工作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计算机操作)若干名专家,经处务会研究通过后,组成函授站考核专家组,由专家组对设站地考察评估并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专家组的审核评估结论,经主管处长把关,处务会研究核准后,准予备案。

  3、每年七月份前,对全省当年招生办学并予以备案的函授站名单,经处务会议核,准报批准人签批后,由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向社会公布,供广大考生查询。

  工作时限:30天。

  五、监督检查

  高等教育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策法规处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厅局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副厅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审核备案工作流程图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