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院:以铁案彰显正义
“检察机关对我的指控,我心服口服,认罪服法……”这是被告人谢某某在庭审时的最后陈述。
近日,由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死刑。
此案的尘埃落定,是鸡西市检察院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最好展示。
“办理这起故意杀人罪的确是费了一番周折的,但因办案人规范司法,严格审查,查微析疑,引导侦查机关获取关键证据,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诉讼。”鸡西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说。
2013年8月4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杀,黄金项链与耳环、戒指被抢走。经侦查,鸡东县鸡东镇新峰村村民谢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5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对其杀人、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然而,案件进入移送审查起诉环节后,谢某某推翻自己的所有供述,拒不承认杀人事实,如何利用其他证据定案显得尤为重要。
办案人员面对口供的突然变化,冷静应对,仔细审查现有的其他证据,力图用完整的证据体系来证实谢某某的犯罪事实。在审查中,他们发现根据被告人指认提取的凶器尖刀曾经送检,但是没有发现被害人DNA检材。嫌疑人翻供后,此尖刀是否为本案凶器成为突破本案的焦点。对此,办案人员没有停留在现有证据层面,而是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尖刀进行观察,发现这把长达30多厘米的尖刀为自制品,木质刀把与刀柄之间有极其微小的缝隙,被害人身上有四处刀伤,血液极有可能流入刀把的缝隙里。对实物证据进行科学分析后,办案人结合案情,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进一步拆卸刀把,查证可能在刀把夹缝中存在血迹的补查建议。侦查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重新查证物证,收集检材,终于在凶器尖刀的刀把缝隙中查获了血迹,并经过DNA鉴定,证实系被害人血迹。据此,办案人对谢某某重新审讯,谢某某意图负隅顽抗,当DNA鉴定证据摆在他面前时,不得不低下了头,如实供述了杀人和盗窃的事实。
这是鸡西市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一个缩影,这一重大案件的顺利诉讼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以来,鸡西市检察院结合以往案件查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面对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技术侦查证据无法作为定案证据问题,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商制定了《关于两大刑案件移送技侦证据及技侦证据庭外举证质证操作细则》,使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结束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技术侦查证据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历史,在一些死刑一审案件,特别是一审死刑毒品类案件中取得了成功的证明效果,有效落实了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全省属于先例。
赫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获取的电话记录和信息记录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更加有力地证实了4人的犯罪事实,使本案得以顺利付诸审判。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结合当前电子化办公、办案的新形势要求,多次沟通、协调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两大刑案件移送电子卷宗材料工作办法》,在全市开创了“两大刑”案件电子卷宗移送审查工作,结束了公诉人对证据材料重新打字和重复输入的历史,规范了电子证据的移送审查工作。此举,节省了司法资源,有效提升了办案效率,缩短了“两大刑”案件的办案周期,取得了良好的工作实效,在全省公诉工作中也属于首创。
针对以往公安机关刑侦、现场、技术等各个侦查部门在DNA检材的提取、移送和鉴定工作中各自为政,造成检材的名称、内容及编号不清、混乱,影响证明能力的问题,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使得公安机关在相关案件侦查过程中,对DNA检材提取工作进行规范,证据来源材料进行了统一编号,规范了证据标准,加强了证据的证明能力。
“如今,我们越来越感觉到市检察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侦查中遇到问题我们愿意找检察官,他们对侦查方向的引导和对证据的分析把握,让我们少走了不少弯路,对我们的业务也是个促进和提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查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