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社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权限下放工作

30.05.2016  21:2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鹤岗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关于下放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和非国有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的意见》(黑人社发【2015】41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鹤岗市人社局决定将该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下放到各区管理。
向区下放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主要内容如下: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书面审查、诚信评价的方式,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工作,依法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依法收缴、启动、返还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五)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上述权利下放之后,劳动保障监察权按项目工程、单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是执法主体,承担执法责任,鹤岗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对县、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协调,安排部署省人社厅交办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
      将鹤岗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下放到各区管理是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工作部署和省人社厅关于下放劳动保障检察权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职能作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进一步优化职能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鹤岗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来源: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