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新华法庭调解一起涉及多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8.06.2015 20:59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鹤岗市东山区法院新华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该领域案件积累了新的调解经验。
2014年1月17日,原告乘坐第二被告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鹤岗市东山区新华镇哈萝公路新华镇华农食品公司门前,与第一被告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一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第二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66天。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8,805.24元。
而此案原告与第二被告家住佳木斯市,第一被告家住鹤岗市南山区,事发地却在新华镇辖区。本院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往返佳木斯、鹤岗,约谈各被告,协调保险公司,最终在办案法官的努力下,原告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问题,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亦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鹤岗市东山区法院网
本文来源: 法院
18.06.2015 20:59
故
事